编辑: star薰衣草 | 2019-07-06 |
(三)对不符合城市发展总体规划及区域主体功能定位;
或 选址不符合《江苏省生态红线区域保护规划》 (苏政办发〔2013〕 113号) 、 《江苏省海洋生态红线保护规划(2016~2020年) 》管控 要求的, 按照 《江苏省生态红线区域保护监督管理考核暂行办法》 等文件要求,依法处置.
(四)对在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范围内,且难以整治 到位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依法处 置.
(五)对卫生防护距离内有环境敏感目标且无法整改到位 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精神, ―
13 ― 依法处置.
(六)对污染物不能持续稳定达标排放、或单位产品能耗超 限额,经整改达不到标准要求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 护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予以停产处置.
(七)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 生产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予以停产停业处置.
(八)对企业生产装置长期停车、装置重启存在安全隐患问 题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 境保护法》予以处置.
(九)对《南通沿江生态带发展规划》沿江重点规划区域范 围内的,依法予以搬迁处置,文件近期下发后实施.
(十)对综合绩效考核不达标,考核结果在D档次的企业, 予以转型处置. 此外,对整改不到位的 散乱污 企业,一律依法关闭取缔;
对分类处置期间发生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企业, 一律依法停产处 置. ―
14 ― 附件3 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