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5天午托 2019-07-06

9 规章条款:第91.171条 按仪表飞行规则运行对甚高频全向信标设备的检查(a)款第(2)条 意见描述:通航大多机场没有VOR台,飞机停放超过30天需要重新测试,常常没有办 法执行.由于现代通航飞机导航非常先进,例如配备了GPS,可以不依赖VOR飞行, 此条内容实行起来较为困难,能否取消30天的检查要求? 2018年我局拟修订CCAR-91部,将此建议作为修订参考意见.

10 领导您好,想咨询一个关于航空器放行的问题: CCAR-135.435条(a)款规定, 合格证持有人在每次完成维修工作和对任何缺陷、 故障进行处理后,在符合本条(b)款的要求后由合格证持有人授权的维修放行人员 在航空器飞行记录本上签署航空器放行. 那么合格证持有人委托145部维修单位执行的航空器定检,由维修单位完成维修放行 后,运营人是否还需要实施航空器放行签署. 结合一个例子: **维修公司给**航空公司做了C1检,并签署了定检放行证书,在航空公司的飞 行记录本上将定检的情况进行了记录,放行了维修工作. (1)航空公司根据定检放行证书对保留故障和缺陷进行控制,是否还需要依照 135.435条签署航空器放行? (2)91.315条航空器批准恢复使用和121.379条飞机放行中都有类似条款,操作方 式都是一致的? (3)若航空公司的MP中不要求做航前,定检出场后,是否由航空公司的机长完成检 查就可以飞了,无需再签署任何维修记录? CCAR135.435规定了是由合格证持有人授权的放行人员在飞行记录本上签署航空 器放行.所举事例已经由运营人委托的维修单位签署了放行工作,并完成了飞 行记录本签署,意味着之前运营人已经对相关人员完成授权进行放行工作,这 种情况视为满足CCAR-135.435(a)款要求. 序号 具体内容 反馈口径

11 民航局领导好,根据AC-91-FS-2017-33R1《空中游览》征求意见稿,第7.5条(a) 款内容 持有限用类特殊适航证的飞机不得用于空中游览和体验飞行 ,但公司运 行的阿若拉SA60L型飞机持有限用类特殊适航证,可用于体验飞行,理由详见附件. 望领导考虑,给予批准. 此类机型可以用于体验飞行,请参见正式颁布的AC-91-33R1.

12 尊敬的民航局通用航空工作领导小组成员们,你们好!我们是正在积极准备135部经 营及运营许可的通航公司,现在我们正在理顺各系统需要配备的资源.此次来信想 咨询135部关于维修管理外委事宜.我们都知道,121部的规章L章节第

365、

366、 371条就明确了维修工程技术管理、维修生产计划、质量控制、培训管理等维修系统 可以外委.91部的维修管理外委刚推出,参见民航飞发【2017】2号文,关于印发 CCAR-91部航空器运营人实施维修管理工作外委的相关要求的通知,里面就提到可以 让承接方编写《维修管理服务手册》的形式执行维修管理外委.而135部的规章J章 节就没有提到维修管理外委.在我们刚学习的民航飞发【2017】5号文,关于下发通 航维修法规要求释义和改进监管方式要求的通知,其中

二、具体说明,

(一)通航 维修相关法规要求释义,第3条,航空运营人维修人员及相关资源配备要求中提到 CCAR-91或CCAR-135部运营人可根据自身需求、机队规模、机型特点来决定维修人员 的资质和配备,以及保障运行安全和维修质量所需的各项资源配备,局方不做具体 要求.按照释义理解,这相当于135部也是可以通过外委的方式满足实施维修工作的 要求.在具体执行层面,135部的维修管理工作也应该可以跟121部一样,可以通过 维修责任人落实飞机适航性责任并以协议外委的方式来满足维修各系统的要求.我 们这样操作是否满足民航飞发【2017】5号文要求? 对于CCAR-121运营人,目前工程外委的实施范围仅限于同一集团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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