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施信荣 | 2019-07-07 |
(九)未按要求进行食品贮存、运输和装卸的. ―
5 ― 违反条例第八条规定, 符合裁量规则规定的从轻行政处罚情 形,且符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处五百 元以上不满三千元罚款,并可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
(一)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 明书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条例规定的食品、 食品添加剂(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 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情形除外)的;
(二)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未按规定进行标示的. 违反条例第八条规定, 符合裁量规则规定的从轻行政处罚情 形,且符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处五百 元以上不满三千元罚款,并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
(一)生产经营被包装材料、 容器、 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 食品添加剂的;
(二)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 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
(三)除条例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 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食品添加剂的. 违反条例第八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予 以警告,处超过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没收违法生产经 营的食品: ―
6 ―
(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 毒素、 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 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
(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或 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的;
(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
(四) 生产经营腐败变质、 油脂酸败、 霉变生虫、 污秽不洁、 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
(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 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
(六)经营未按规定注册的保健食品的;
(七)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未通过安全性评估的;
违反条例第八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予 以警告,并予以从重处罚,处五千元罚款:
(一) 在食品监督行政部门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食品后, 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的;
(二)事故单位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隐匿、伪造、毁灭有 关证据的;
(三)拒绝、阻挠、干涉有关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 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检查、 事故调查处理、 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的. 第四条 本条是对条例第四十一条 拒不改正的, 处五千元以 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 的裁量基准的 规定. ―
7 ― 违反条例第八条规定,经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拒不改正,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且符合裁量规则规定的从轻行政处罚情形的, 予以从轻处罚,处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四千元罚款,并没收违法 生产经营的食品:
(一)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 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 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的;
(二) 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或者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 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