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Mckel0ve 2019-07-08

填写完成后,参保人应 在登记表上签字确认. 第八条 原已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 医疗的城乡居民,不再办理参保登记.基础信息不完整的,村委 会、居委会可入户采集基础信息,并对居民提供的证明材料和采 ―

5 ― 集的信息进行审核. 第九条 医保经办机构根据参保登记机构上报的结果, 编制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缴费汇总表,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门组织参保人员信息采集,并办理社会保障卡.社会保障卡制作 完毕后,由所属地区居委会、村委会统一发放.原城镇居民基本 医疗保险卡、证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可继续使用,逐步换发. 社会保障卡遗失的, 应及时携带身份证或相关证明到市、 县 (区)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社保卡窗口办理挂失、补办手续;

急需使用 者,可申请办理临时社会保障卡. 第十条 当参保登记事项发生变化时, 参保人员提出信息变 更申请,医保经办机构应按规定及时提供信息变更登记服务. 第十一条 医保经办机构核对无误后在信息系统中进行信 息变更确认,并将审核材料归档备案. 第十二条 为确保参保居民的医保待遇不受影响, 城乡居民 信息发生变更的,当年只进行变更登记,下一个医保年度再进行 信息更新.

第四章 资金筹集 第十三条 统一筹资政策. 城乡居民医保费用的筹集实行个 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相结合. 建立政府和个人合理分担可持续的筹 资机制. ―

6 ― 城乡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标准和财政补贴标准每年由市人 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确定. 第十四条 鼓励集体、 单位或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对个人缴费 给予扶持或资助. 第十五条 城乡居民医保实行一年一次性预交费制, 当年预 缴下年费用.城乡居民原则上以家庭(不包括家庭成员中的大中 专学生和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为单位参保缴费. 大中专学生以学校为单位参保缴费. 所在学校负责学生的参 保登记、收费工作,并按参保地经办机构要求采集、报送医保信 息. 在我市居住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可凭身份证、 户籍所在地未参 保证明、居住证和其他相关证明在居住地辖区参保缴费. 本市户籍的城乡居民,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可选 择就近参保缴费. 加快推进使用社会保障卡, 鼓励有条件的县区通过银行代收 代缴医保费,或开办自助缴费系统. 参保居民由于参军、出国、死亡等个人原因医保关系终止, 应在

3 个月内到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注销其医保关系. 在非待遇 期注销医保关系的,退还其当年缴纳的医疗保险费. 第十六条 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丧失劳动能 ―

7 ― 力的残疾人、低收入家庭六十周岁以上(含六十周岁)的老年人 和未成年人以及符合规定的优抚对象等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政 府补贴.具体办法由县(区)政府制定. 第十七条 城乡居民医保费每年缴纳一次, 缴费时间原则上 为每年的

9 月1日至

12 月31 日, 缴费后次年享受城乡居民医保 待遇.城乡居民应按时足额缴纳医保费. 第十八条 城乡居民医保的保险年度为自然年度, 即每年的

1 月1日至

12 月31 日.

第五章 保障待遇 第十九条 统一医保待遇. 城乡居民医保待遇包括普通门诊 医疗待遇、门诊慢性病医疗待遇、重特大疾病医疗待遇、住院医 疗待遇(包括生育医疗待遇、新生儿医疗待遇.下同) . 第二十条 普通门诊医疗待遇.按照省政府要求,要全面建 立门诊统筹制度.我市整合过渡期间实行家庭账户( (含个人账 户,下同)加门诊统筹模式.家庭账户按人均缴费额 40%左右建 立,门诊统筹基金(含一般诊疗费)按照人均缴费额 20%左右建 立,其余部分纳入住院统筹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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