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阿拉蕾 | 2019-07-08 |
(三)年审会计师对在重要子公司财务数据未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对合 并及母公司财务报表发表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的合理性,是否符合《中国注册 会计师审计准则》的相关规定的说明. 1. 立信会计师作为东方精工
2018 年年审机构,负责指导、监督和执行合并 层面审计,并对审计意见承担全部责任;
基于东方精工合并层面财务报表的审计 目的,立信会计师对重要子公司普莱德执行财务信息审计;
2. 根据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401 号-对集团财务报表审计的特殊考 虑》,在普莱德管理层未更正重大错报且拒绝接受审计调整建议的情况下,立信 会计师对普莱德存在的未更正错报进行定量和定性评价, 发现未更正错报对东方 精工合并层面的财务报表存在重大影响, 立信会计师将对普莱德的审计调整建议
6 提交给东方精工管理层,东方精工管理层更正了普莱德管理层未更正的错报. 根据审计准则,公司合并及母公司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的出具,不以子公司出 具审计报告为前提;
2018 年公司能够对普莱德有效实施与财务报告相关的控制, 满足将普莱德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的条件, 故立信会计师未将东方精工对普莱 德的企业合并会计处理列入关键审计事项.立信会计师获取了充分、适当的审计 证据, 对东方精工财务报表整体不存在由于舞弊或错误导致的重大错报获取了合 理保证, 认为东方精工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的 规定编制并实现公允反映. 因此, 立信会计师在普莱德审计报告未出具的情况下, 对公司合并及母公司财务报表发表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有充分、合理的依据.
三、请你公司说明在普莱德财务报告、审计报告尚未出具的情况下,如何 确定普莱德
2018 年业绩承诺的完成结果,是否符合收购时签订《发行股份及支 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利润补偿协议》的规定.请年审会计师发表专项意 见. 答复:
(一)公司确定普莱德
2018 年业绩承诺的完成结果的过程 立信会计师是公司股东大会指定的
2018 年度审计机构,公司委托立信会计 师对合并范围内的财务报表进行审计,立信会计师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广 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报告及财务报表》(信会师报字[2019]第ZI10144 号)(以下简称 《审计报告》 ).根据相关规定及各方之间的履行 惯例,鉴于普莱德是公司持股 100%的子公司,因此公司依据《审计报告》中合 并财务报表数据确定了普莱德业绩承诺的完成结果, 并由立信会计师对其进行审 核出具《关于北京普莱德新能源电池科技有限公司
2018 年业绩承诺实现情况的 专项审核报告》(信会师报字[2019]第ZI10148 号)(以下简称 《专项审核报 告》 ).
(二)是否符合收购时签订《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利 润补偿协议》的规定 根据公司与普莱德原股东签署的 《购买资产协议》 、 《利润补偿协议》 和 《发 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的相关约定,业绩承诺期内,以普 莱德年度扣非净利润作为判断是否完成业绩承诺的标准. 普莱德年度扣非净利润
7 以东方精工指定的、 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普莱德标准无保留 专项审计报告为准.截止目前,由于普莱德原股东委派的管理层仍然没有在立信 会计师调整后的财务报表上签字并盖章确认, 因此立信会计师仍然无法为普莱德 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专项审计报告. 但《专项审核报告》是公司以及其聘请的年度审计机构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 露要求应出具和披露的法律文件,也是上市公司完整披露其年度报告的要求,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由会计师事务所对标的资 产的实际盈利数与利润预测数的差异情况出具专项审核意见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