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xiaoshou | 2019-07-08 |
第四章进行,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 适当缩短或者延长检验周期;
(六)应用基于风险的检验(RBI)技术的压力容器,按照《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 术监察规程》7.8.3 的要求确定检验周期. 第六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压力容器,定期检验周期可以适当缩短:
(一)介质对压力容器材料的腐蚀情况不明或者介质对材料的腐蚀情况异常的;
(二)材料表面质量差或者内部有缺陷的;
(三)使用条件恶劣或者使用中发现应力腐蚀现象的;
(四)改变使用介质并且可能造成腐蚀现象恶化的;
(五)介质为液化石油气并且有应力腐蚀现象的;
(六)使用单位没有按规定进行年度检查的;
(七)检验中对其他影响安全的因素有怀疑的. 真空绝热压力容器的定期检验周期也可以适当缩短. 采用 亚铵法 造纸工艺,且无防腐措施的蒸球根据需要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定期检 验. 使用标准抗拉强度下限值大于或者等于 540MPa 低合金钢制造的球形储罐,投用一 年后应当开罐检验. 第七条 安全状况等级为
1、2 级的压力容器,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定期检验周 期可以适当延长:
(一)聚四氟乙烯衬里层完好,其检验周期最长可以延长至
9 年;
(二)介质对材料腐蚀速率每年低于 0.1mm(实测数据)、 有可靠的耐腐蚀金属衬里(复 合钢板)或者热喷涂金属(铝粉或者不锈钢粉)涂层, 通过 1~2 次定期检验确认腐蚀轻微 或者衬里完好的,其检验周期最长可以延长至
12 年. 装有触媒的反应容器以及装有充填物的大型压力容器, 其检验周期根据设计文件和 实际使用情况由使用单位、设计单位和检验机构协商确定,报办理《使用登记证》的质 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使用登记机关)备案. 第八条 对无法进行定期检验或者不能按期进行定期检验的压力容器,按如下规定 进行处理:
(一)设计文件已经注明无法进行定期检验的压力容器,由使用单位提出书面说明,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R7001-2010 . -3- 报使用登记机关备案;
(二)因情况特殊不能按期进行定期检验的压力容器,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并且经过 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 征得原检验机构同意, 向使用登记机关备案后, 可延期检验, 或者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按照《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7.8 条的规定 办理;
对无法进行定期检验或者不能按期进行定期检验的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均应当制定 可靠的安全保障措施. 第九条 使用单位应当于压力容器定期检验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机 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检验机构接到定期检验要求后,应当及时进行检验. 第十条 采用新的评定方法、新的检测技术,相关单位应当将有关的研究、试验、 检测等依据、数据、结果及其报告等技术资料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 国家质检总局),由国家质检总局委托有关的技术组织或者技术机构进行技术评审.技 术评审的结果经过国家质检总局批准后,新的评定方法、新的检测技术方可进行试用. 第十一条 检验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核准的检验范围从事压力容器的定期检验工作, 检验检测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证书. 检验机构应当接受质量技术 监督部门的监督,并且对压力容器定期检验结论的正确性负责. 第十二条 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严格执行本规则的规定,做 好压力容器的定期检验工作,并且按照特种设备信息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将所要求的 数据输入特种设备信息化管理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