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xiaoshou 2019-07-08

第二章 检验前的准备工作 第十三条 检验前,检验机构应当根据压力容器的使用情况、失效模式制定检验方 案,检验方案由检验机构授权的技术负责人审查批准.对于有特殊要求的压力容器的检 验方案,检验机构应当征求使用单位及原设计单位的意见.检验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批准 后的检验方案进行检验工作. 第十四条 定期检验前,检验人员一般应当审查以下资料:

(一)设计单位资格,设计、安装、使用说明书,设计图样,强度计算书等;

(二)制造(含现场组焊)单位资格,制造日期,产品合格证,质量证明书(对真空 TSG R7001-2010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4- 绝热压力容器,还包括封口真空度、真空夹层泄漏率检验结果、静态蒸发率指标等), 竣工图等;

(三)制造监督检验证书,进口压力容器安全性能监督检验报告;

(四)压力容器安装竣工文件;

(五)使用登记证;

(六)检验周期内的年度检查报告;

(七)上一次定期检验报告;

(八)运行记录、 开停车记录、 操作条件变化情况以及运行中出现异常情况的记录等;

(九)有关改造或者重大维修的方案,竣工资料,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证书等. 本条

(一)至

(五)款的资料在压力容器投用后首次检验时必须审查. 资料审查发现使用单位没有按要求对压力容器进行年度检查时, 检验机构应当向压 力容器使用登记机关反映情况. 资料审查发现容器无制造监督检验证书(进口压力容器无安全性能监督检验报告) 或者使用登记证的,检验机构应当停止检验并且向压力容器使用登记机关反映情况. 第十五条 定期检验前,使用单位应当做好有关的准备工作.检验前,现场至少具 备以下条件:

(一)影响检验的附属部件或者其他物体,按检验要求进行清理或者拆除;

(二)为检验而搭设的脚手架、轻便梯等设施必须安全牢固(对离地面 3m 以上的脚 手架设置安全护栏);

(三)需要进行检验的表面,特别是腐蚀部位和可能产生裂纹性缺陷的部位,必须彻 底清理干净,母材表面应当露出金属本体,进行磁粉、渗透检测的表面露出金属光泽;

(四)需要进行开罐检验的压力容器,内部介质必须排放、清理干净,用盲板隔断所 有液体、气体或者蒸汽的来源,同时设置明显的隔离标志.禁止用关闭阀门代替盲板隔 断;

(五)需要进行开罐检验的盛装易燃、助燃、毒性或者窒息性介质的压力容器,使用 单位必须进行置换、中和、消毒、清洗,取样分析,分析结果必须达到有关规范、标准 的规定.取样分析的间隔时间,应当在使用单位的有关制度中做出规定.盛装易燃介质 的,严禁用空气置换;

(六)人孔和检查孔打开后,必须清除可能滞留的易燃、有毒、有害气体;

压力容器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R7001-2010 . -5- 内部空间的气体含氧量应当在 18%~23%(体积比)之间.必要时,还应当配备通风、安 全救护等设施;

(七)高温或者低温条件下运行的压力容器, 按照操作规程的要求缓慢地降温或者升 温,使之达到可以进行检验工作的程度,防止造成伤害;

(八)能够转动的或者其中有可动部件的压力容器,应当锁住开关,固定牢靠.移动 式压力容器检验时,应当采取措施防止移动;

(九)切断与压力容器有关的电源, 设置明显的安全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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