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元素吧里的召唤 2019-07-11

第五章 从业人员管理 第十八条 建立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和培训管理制度.基本 要求:

(一)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清洁操作区内的加工制 作及切菜、配菜、烹饪、传菜、餐饮具清洗消毒)的从业人员 (包括新参加和临时参加工作的从业人员,下同)应取得健康 证明后方可上岗,并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必要时 应进行临时健康检查;

参加食品安全培训,合格后方能上岗.

(二)患有霍乱、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 病毒性肝炎(甲型、戊型)、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 性皮肤病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 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三) 制订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计划并加以实施, 组 织学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标准、加工操作规程 和其他食品安全知识,加强诚信守法经营和职业道德教育. -12- 第十九条 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每天对从业人员上岗前 的健康状况进行检查.患有发热、腹泻、咽部炎症等病症及 皮肤有伤口或感染的从业人员,应暂停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 品的工作,待查明原因并将有碍食品安全的病症治愈后方可 重新上岗. 第二十条 建立专职食品安全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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