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star薰衣草 | 2019-07-11 |
5 ― (十三)对保险业金融机构,自治区财政按其当年引入保险 资金支持我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绝对增加额的 0.1‰给予奖励. (十四)对资产管理公司,自治区财政按其当年处置不良资 产绝对额的 0.05‰给予奖励. (十五)对小额贷款公司,自治区财政按其年末贷款余额的 0.1‰给予奖励. (十六)对金融租赁公司、财务公司、证券公司和金融后台 服务中心, 自治区财政根据机构工作情况和财力状况给予适当奖励. (十七)对年度考核前
7 名、并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授予"广西 年度突出贡献银行家"称号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主要负责人,自治区 财政给予每人
10 万元的奖励. (十八)对金融监管和金融协调服务部门,自治区财政根据 部门工作情况和财力状况给予适当奖励. (十九)落实中央财政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政策. 对所有贷款的年末不良贷款率低于 3%或年末不良贷款率高于 3% 但同比下降的县域金融机构,财政对其当年涉农贷款平均余额同 比增长超过 15%的部分,按2%的比例给予奖励.奖励资金由地方 负担的 30%部分,分别由自治区财政负担三分之二,县级财政负 担三分之一. (二十)落实中央财政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政策.对 当年贷款平均余额同比增长且达到中国银监会监管指标要求的贷 款公司和农村资金互助社,当年贷款平均余额同比增长、年末存 ―
6 ― 贷比高于 50%且达到银监会监管指标要求的村镇银行,中央财政 按其当年贷款平均余额的 2%给予补贴. 对基础金融服务薄弱地区 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网点),中央财政按其当年贷款平均余额的 2%给予补贴. (二十一)落实中央财政小额担保贷款贴息政策.各级财政 根据财力状况,增加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为就业创业困难人 员提供贷款信用担保.各经办金融机构对个人新发放的小额担保 贷款,其贷款利率可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基础 上上浮
3 个百分点.对符合规定的贷款条件人员个人经营或合伙 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用于从事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由财政 全额贴息,所需贴息资金由中央财政负担.对符合条件的劳动密 集型小企业的小额担保贷款,由财政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 同档贷款基准利率的 50%比例贴息,所需贴息资金由中央和同级 财政各负担一半. (二十二)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 小额贷款公司,自治区财政按其当年小微企业(年营业收入
500 万元以下、在金融机构融资余额
200 万元以下的企业)贷款平均 余额比上年净增加额的 5‰给予风险补偿. (二十三)自治区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注入自治区政府创 业投资引导基金,5 年内规模达到
10 亿元.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主 要通过参股方式,扶持创业投资企业发展,重点引导创业投资企 业投向符合自治区产业政策的处于种子期、初创期的科技型、创―7―新型中小企业.
三、引导担保机构提供融资担保 (二十四)自治区财政根据财力状况,增加自治区直属担保 机构的资本金,充分发挥其为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性担保的主导 作用.鼓励各级财政出资或参股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通过风险 补偿、业务奖励等方式加快培育各类担保机构,并鼓励民间资本 依法进入融资性担保行业,增加行业资本实力,发展融资性担保 业务,以支持中小微企业融资. (二十五)对在广西境内依法设立、合法合规经营且经营担 保业务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