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star薰衣草 | 2019-07-11 |
2 年以上(含2年)、年平均中小微企业融资担保责任 额达到本机构实收资本的
1 倍以上(含1倍)的融资性担保机构, 自治区财政对其单笔融资业务担保额
1500 万元以下(含1500 万元)的融资担保责任额给予风险补偿.其中,对上年结转的符合 条件的中小微企业融资在保责任额,按其年平均融资担保责任额 的4‰给予风险补偿(单个机构获得的补偿额最高不超过
300 万元);
对当年新增的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融资担保责任额,按 其年平均融资担保责任额的 2‰给予风险补偿.
四、保障政策措施落实到位 (二十六)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支持中小微企业融资工作, 并将其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中统筹安排,精心组织,周密 部署,稳步推进;
要积极探索与银行业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开展 战略合作机制,通过政府引导、银行参与、担保介入,共同合作, ―
8 ― 形成合力,加大对中小微企业信贷的投放力度.各相关职能部门、 各金融监管机构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加强协作、密切配合, 抓好落实. (二十七)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自治区金融办、工业和信息化 委员会等相关部门研究制定实施细则.各市、县要结合当地实际, 制定贯彻的具体办法,确保各项政策落到实处. (二十八)各金融机构要积极响应,研究制定具体方案和措 施,进一步拓展业务范围,调整业务结构,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 方式,加大对全区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持力度.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期限暂定
3 年,由自治区财政厅 负责解释. 公开方式:公开 抄送:自治区党委各部门,广西军区,武警广西总队,各人民团体.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自治区政协办公厅,自治区高级法院, 自治区检察院. 各民主党派广西区委会,自治区工商联.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 年11 月28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