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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瑛明律师事务所 对上海证券交易所 《关于对山东华联矿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并募集配套资金预案的审核意见函》 的 回复意见

2015 年11 月 上海办公室 中国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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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 www.chenandco.com 上海市瑛明律师事务所 对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山东华联矿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预案的审核意见函》 的回复意见 致:山东华联矿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山东华联矿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下称 华联矿业 或 上市公司 )与本所签订 的《专项法律顾问委托协议》 ,本所接受华联矿业的委托,担任华联矿业本次发行股份购 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下称 本次重组 或 本次交易 )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6 号――上市公司重大 资产重组》 、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 则(试行)》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和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 就上海证券交易所 《关于对山东华联矿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 资金预案的审核意见函》(上证公函[2015]1919 号),下称 《审核意见函》 )中要求律 师核查并出具法律意见的事项,出具本回复意见. 为出具本回复意见, 本所对有关资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 保证本回复意见所认定 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 在前述核查过程中, 本所得到了上市公司及本次重组相关方作出的如下保证: 已提供 了出具本回复意见所必须的、真实的、完整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件或口头证 言,不存在任何遗漏或隐瞒;

其所提供的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正本材料或原件完全一致, 各文件的原件的效力在其有效期内均未被有关政府部门撤销, 并于本回复意见出具之日均 由其各自的合法持有人持有;

其所提供的文件及文件上的签名和印章均是真实的;

其所提 供的文件及所述事实均真实、准确和完整.

2 对于出具本回复意见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 本所依赖政府有 关部门、公司、本次交易相关方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作出判断. 本回复意见依据中国现行有效的或者有关行为及事实发生或存在时有效的法律、 行政 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并基于本所律师对该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 理解而出具. 本回复意见仅供本次重组之目的使用, 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回 复意见作为本次重组的必备法律文件, 随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 并依法对所出具的回复 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如无特别说明, 本回复意见内容出现的简称均与 《山东华联矿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发 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修订稿)》中的释义内容相同.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现 出具回复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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