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star薰衣草 2019-07-12

3 验收规则 3.1 食品添加剂柠檬酸钠应由生产厂的技术部门进行检验,生产厂应保证所有出厂的 柠檬酸钠都符合本标准的要求.每批出厂的产品都应附有质量证明书,证明书内容包括生 产厂名称、产品名称、批号、出厂日期、产品质量以及本标准编号. 3.2 每批重量不超过 5t. 3.3 使用单位可按照本标准的验收规则和试验方法核验所收到的产品质量是否符合 本标准的要求. 3.4 取样方法:应从每批包装的 10%中选取试样,小批时不得少于

3 包.从选出的包数 中,用取样针等取样工具伸入每包的四分之三处,取出不少于 100g 的样品,每批的总样品 不得少于 2kg.将选取的试样迅速混匀,用四分法缩分后,送化验部门分析. 3.5 检验结果如有一项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应重新自两倍量的包装中取样核验.重新 检验的结果即使只有一项不符合标准的要求,则整批柠檬酸钠不能验收. 3.6 当供需双方对产品质量发生异议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处理.

4 包装、标志、运输、贮存与安全 4.1 柠檬酸钠产品采用内衬食品聚乙烯袋及双层牛皮纸袋,外套麻袋或编织袋包装. 每袋净重 25kg、50kg 两种.允许误差±0.5kg. 4.2 每袋包装的外套麻袋或编织袋上注明生产厂名称、食品添加剂柠檬酸钠、生产 日期、批号和净重. 4.3 本品在运输中应注意防雨、防潮、防晒,应贮存于阴凉、干燥库房中,不宜露 天堆放. 4.4 本品在贮运中不得与有毒、异味、有色粉末混装、混运、一起堆放.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轻工业部、卫生部提出,由轻工部食品发酵研究所、卫生 部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所技术归口. 本标准由上海新型发酵厂、天津市卫生防疫站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陈振涛、邢学杰、郑鹏然. 国家标准局 1986-08-26 发布 1987-06-01 实施 www.grainnet.c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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