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山南水北 2019-07-13

私立学校 是指私立中小学校.

二、 资助与管理: 联邦判例法关于政府对私 立学校新的责任约定 在19世纪至20世纪美国由农业社会向现代 民主社会的变迁过程中, 私立学校的宗教教化功 能不断隐退. 同时, 越来越多的儿童进入私立学 校完成基础教育, 使得私立学校在组织结构、 办 学目的、 功能等多个方面的公共性日益突出, 超第4期陈立等:美国政府对私立学校的责任述评

49 出了教派附属机构或私人产业的属性范畴. 在教 育现代化的背景下, 所有学校都是公立学 校 ,[3] 私立学校已成为美国现代国民教育体 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这一深刻的变化对由联邦宪 法立教条款而形成的政府与私立学校相互隔绝 的传统格局构成了巨大的冲击. 从20 世纪

20 年代开始,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 通过一些涉及政府与私立学校之间矛盾冲突的 重要判决, 重新诠释了联邦宪法的立教条款, 形 成了对各级政府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私立教育联 邦判例法, 树立起美国政府对私立学校新的责任 约定,其要义在于:第一,政府应遵守义务教育 的成本补偿原则, 对私立学校教育的义务教育部 分提供公共资助;

第二,鉴于联邦宪法的 政教 分离 原则, 政府对私立学校的资助须走间接的 路线,并体现足够的中立性;

第三,私立学校的 发展需要政府的规制, 政府约束的限度以私立学 校的义务教育在多大程度上符合联邦宪法、 联邦 教育法律、 州宪法、 州义务教育法及其他地方教 育法律的要求为准.

(一) 资助的儿童受益理论与公私对等原则

1930 年,路易斯安娜州立法允许州政府使 用州财政为私立学校学生购买教科书,引发了 柯克伦诉讼案 (Cochran v. Louisiana State Board of Education).联邦最高法院对此案的终 审认为, 该州的这项法律合宪, 因为州的教科书 资助只是针对私立学校学生而非私立学校之法 人或其所属的教会, 学生义务教育利益的满足是 政府资助行为的惟一动机. 联邦最高法院判决所 陈述的这一基本理由成为后来各州资助私立学 校在形式选择上广泛参照的儿童受益理论 (child benefit theory) .

1983 年, 明尼苏达州议会立法, 允许父母就其子女入就读私立中小学的支出, 如 学费、 书本费和交通费, 而减少个人所得税的交 纳.当地居民穆勒为此向州最高法院提起诉讼, 指出, 明州的私立教育减税法实际上使私立学校 学生的家庭有更多的钱用于支付私立教育, 从而 对私立学校的经营及其背后的教会利益构成了 支持.明州 穆勒诉讼案 (Mueller v. Allen) 所涉及的私立教育减税法经由联邦最高法院裁 定为合宪(联邦宪法),理由是,学生父母通过 教育减税政策所得到的经济补偿, 确实使私立学 校从中受益, 但入读公立学校的学生父母也同时 享受这项税收减免的待遇. 因此, 究竟是私立学 校还是公立学校从中受益完全是由学生的个人 择校行为来决定, 不是政府所能控制的, 故不能 认为政府支持了宗教派别.[4] 穆勒诉讼案 判例在继续认可 儿童受益 作为政府资助私立学校学生基本原理的基础上, 提出了政府对学生的资助应执行公私学校对等 的中立原则, 即政府不考虑学校的性质, 以中立 的态度向公民提供教育资助, 再由公民决定使 什么性质的学校受益. [5] 在此之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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