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山南水北 | 2019-07-13 |
1986 年 维 特斯诉讼案 (Witters v. Washington Department of Services for the Blind)、1993 年 佐布瑞斯 特案诉讼 (Zobrest v. Catakina Foothills School District) 和2002 年 兹尔曼诉讼案 (Zelman v. Simmons-Harris)等联邦判例不仅巩固了政府基 于 儿童受益 原理间接资助私立学校的合宪性, 也奠定了政府资助学生的公私对等原则框架, 确 立了合理规避联邦宪法 政教分离 的总体路向.
(二)管理的权力与权力的限度
1925 年,联邦最高法院在 皮尔斯诉讼案 (Pierce v. Society of Sisters)的最终判决中宣 布,俄勒冈州议会于
1922 年出台的禁止父母把 孩子送到私立学校的州法律违宪, 因为该法律剥 夺了父母和监护人对孩子抚养和教育的自由, 也 侵犯了私立学校的产权利益. 这一判决在承认私 立学校存在之合法性及办学权益不受政府无理 侵犯的同时, 明确指出, 州政府对私立学校拥有 合理干预的权力.联邦最高法院在判决中表示: 毫无疑问, 州有权管理其辖区的所有学校, 对 学校办学的行为加以视导、 监督和考察, 有权要 求所有适龄儿童都进入某一规格的学校, 要求教 师应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爱国的倾向, 要求那 些对形成良好公民品格有重大作用的课程成为 必修课,禁止学校从事危害公共安全的教育活 动. [6] 这一观点给后来美国地方法院审理涉 及政府介入私立学校的案件时提供了明晰的法 理依据――许多州最高法院在审理这类案件时 的预先判断是, 州有权保障适龄儿童接受足够的 教育, 因而在合理的限度内州政府对私立学校的 介入和管理具有合法性.[7] 但何谓 足够的教 育 ,管理的 合理限度 又如何界定?
50 宁波大学学报(教育科学版)
2012 1968 年,联邦最高法院在支持纽约州允许 地方学区向私立学校无偿出租教科书的 教育委 员会诉艾伦案 (Board of Education v. Allen) 判决中指出, 如果政府必须通过私立学校达到其 对世俗教育的要求, 那么政府有权对私立学校实 施合理的管制, 以使后者能按其要求发挥世俗教 育的功能. 更确切地说, 在义务教育法的驱动下, 州政府拥有对私立学校的管理权, 例如查证其是 否有能力保证最低限度的教学时间, 所聘教师是 否经过专业的训练, 课程设置是否符合州义务教 育课程大纲的要求.[8]
1976 年,联邦最高法院 对 朗永诉讼案 (Runyon v. Mccrary)的审理 更清楚地表明, 若私立学校的义务教育行为有违 反联邦宪法的情形,如拒绝招收有色人种学生, 联邦政府甚至可以对学校实施直接的干预.[9] 可见, 现代教育民主与公平的内在要求赋予了政 府对私立学校必要的管理权. 私立学校应为学生 提供品质合格的义务教育, 也即所谓 足够的教 育 .为达到这个目的,作为社会公共利益代表 的政府可依法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来规范私立 学校的义务教育活动. 在这个意义上, 政府对私 立学校实施干预的程度主要取决于私立学校对 州义务教育目标的完成情况.
三、联邦政府对私立学校的资助与管理
1965 年美国国会通过的《初等与中等教育 法》 的基本立意是联邦政府向所有经济上或教育 上弱势的中小学生给予援助, 协助州消除教育的 地方不平等. 该法不仅规范了联邦政府对公立学 校的资助行为, 也由于贯彻了联邦判例法的 儿 童受益 和 政府中立 的要求而成为联邦政府 资助私立学校最主要的制度平台.[10] 联邦政府一方面向私立学校学生提供可助 其完成义务教育的联邦低息贷款或助学金―― 凡获得州审批的私立学校的学生都可直接申请, 申请者个人的资质是否达到联邦标准是唯一的 限制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