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山南水北 2019-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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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济民〔2019〕17 号 关于印发《济源市政府购买服务加强基层社会 救助经办服务能力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镇、街道办事处民政所、财政所、劳动保障所: 现将《济源市政府购买服务加强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 力的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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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济源市民政局 济源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济源市财政局 济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 年1月31 日-3-济源市政府购买服务加强基层 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行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加强基层社 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根据民政部、中央编办、财政部、人社 部《关于积极推行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加强基层经办服务能 力的意见》 (民发〔2017〕153 号)和省民政厅、省编办、省财 政厅、省人社厅《关于积极推行政府购买服务加强基层社会救 助经办服务能力的实施意见》 (豫民〔2018〕2 号)等有关规定,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是指通过发 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政府提供的一部分社会救助服务事项,按 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资质的社会力量承担,并由政 府根据合同约定向其支付费用.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加强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主 要包括加强窗口建设、落实经办服务人员、充分发挥村(居) 民委员会作用、加快信息化建设、加强人员管理培训等. 第四条 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应当坚持政府主导、市场 选择、质量为本、便民惠民、以事定费、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市政府相关部门要加强对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 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方式灵活、程序规范、标准明确、 -

4 - 结果可控、动态调整的社会救助服务购买机制,分类制定内容 明确、操作性强、便于考核的服务标准. 第六条 市民政部门负责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工作的统 筹规划、组织实施和绩效评价;

市编制部门负责指导基层加强 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建设和职能转变;

市财政部门负责政府 购买社会救助服务的经费安排和监督管理;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 障部门负责指导基层加强与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工作的衔 接,鼓励吸纳高校毕业生从事社会救助经办服务.

第二章 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是购买社会救助服务的主体,市民政 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工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需 要,按照本细则规定购买社会救助相关服务. 第八条 承接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的主体主要是依法在 民政部门登记成立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按事 业单位分类改革应划入公益二类或生产经营类的事业单位法 人,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 社会力量. 第九条 承接主体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和监督制度完善;

(三)具有独立、健全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资产管理 等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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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具备提供社会救助服务所必需的设施、人员和专业 技术的能力;

(五)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的良好记录;

(六)前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记录(成立不到三年的机构, 从成立之日起无重大违法记录) , 通过年检或按要求履行年度报 告公示义务,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 违法企业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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