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山南水北 2019-07-14

11 - 启动预案,确保救助对象的正当权利不受影响;

对承接主体存 在违背合同、弄虚作假等行为,情节严重,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的,依法进行处罚,按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终止合同执行, 依法禁止相关主体在一定期限内参与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工 作.

第七章 加强基层经办服务能力 第三十四条 市、镇两级民政部门要推动跨部门救助事项 的业务协同,依托现有政务大厅,在镇、街道办事处设立 一 门受理、协同办理 窗口,或者依托 社会救助综合服务窗口 , 统一受理、转办(介)社会救助申请事项. 服务窗口应当建立首问负责、一次性告知、限时办理等制 度,优化工作流程,减少办事环节. 第三十五条 市、镇两级民政部门应当综合考虑社会救助 服务事项、服务范围、对象数量以及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 因素,合理确定社会救助工作部门及服务机构开展社会救助经 办服务所需工作人员,科学整合管理机构及人力资源,充实加 强基层社会救助力量,通过公开考录招聘方式或调剂人员予以 补充,确保事有人管、责有人负.在整合或补充后仍不能满足 需要的,不增加编制,通过购买服务由社会力量承接相关工作, 由承接的社会组织向社会救助工作部门及服务机构派遣工作人 员.原则上,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服务人员应达到以下标准:

(一)市民政部门社会救助工作应当按照 8000-10000 名常 -

12 - 年救助对象(含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医疗救助对象、 孤儿、困难残疾人及重度残疾人,下同)配备不少于

1 名专职 人员,最低不少于

5 人.

(二)镇、街道办事处落实《河南省编办河南省财政厅河 南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民政和社会救助工作的通知》 (豫编办〔2011〕49 号)中 配备 3-5 名专职人员具体承担基 层民政和社会救助任务 的要求,原则上按照 800-1000 名救助 对象配备不少于

1 名社会救助专职人员.

(三)加强市社会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机构建 设,根据常年服务对象人数、工作范围等因素,在编制范围内 调整充实核对机构人员.

(四)市、镇两级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按照《河南省特 困人员救助供养办法》要求: 工作人员与全自理供养人员不低 于1:

10、与半自理供养人员 1:

4、与全护理供养人员 1:1.5 比 例配备 .儿童福利机构按照《儿童福利机构基本规范》 (MZ101-2013)要求: 工作人员与儿童的比例应为 1:1 .精神 卫生社会福利机构按照《精神卫生社会福利机构规范》 (MZ/T 056-2014) 要求: 工作人员与实际开放床位比例不低于 0.8:1 . 购买社会救助事务性人员的基本要求是:具有大专以上文 化程度,熟悉计算机操作和基层情况,有较好的政治素质和职 业道德,有较强的责任心和一定的工作能力,高校毕业生和具 有社会工作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可优先考虑.在镇、街道办事 处工作的社会救助购买服务人员同时接受镇、街道办事处的管 -

13 - 理. 第三十六条 现有社会救助经办服务人员不足的, 应当通 过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的方式, 鼓励社会力量承担相关工作, 由其向市、镇两级民政部门、村(社区)或特困人员供养服务 机构派遣人员. 第三十七条 派遣人员应当优先考虑具有社会工作教育背 景或取得社会工作职业资格的人员. 第三十八条 村(居)民委员会要协助做好救助对象困难 排查、发现报告,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查、公示监督,救 助对象动态管理、信息报送,救助政策咨询、宣传引导等工作. 按照《济源市民政局济源市财政局关于建立村(居)民委员会 民政协理员误工补贴制度的通知》 (济民〔2018〕189 号)要求, 各镇(街道办事处)要切实建立村级社会救助协理员制度,每 个村(社区)应明确社会救助协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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