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山南水北 | 2019-07-14 |
(七)符合国家有关政事分开、政社分开、政企分开的要 求;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承接主体的具体条件,由购买主体根据政府购买社会救助 服务项目的性质和质量要求确定. 第十条 购买主体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采用 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 购等方式确定承接主体. 确定承接主体,应当以满足社会救助服务质量、符合服务 标准为前提,不得简单以 价低者得 作为选择标准而损害服 务质量,确保通过政府购买服务为困难群众提供更好、更高质 量的救助服务.立足满足困难群众社会救助基本需求,综合利 用社会资源,增进部门协同,优化救助程序,方便困难群众, 打通民生保障 最后一公里 ,使各项惠民救助政策落到实处.
第三章 购买内容及指导性目录 -
6 - 第十一条 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的内容为适合采取市场 化方式提供、社会力量能够承担的社会救助事务性工作和服务 性工作.
(一)事务性工作.主要包括基层经办最低生活保障、特 困人员救助供养、孤儿保障、残疾人两项补贴、医疗救助、临 时救助等服务对象摸底及排恕⒓壹频鞑椤⒁滴衽嘌怠⒄咝 传、绩效评价、市政府确定的其他社会救助事务等事务性工作;
(二)服务性工作.主要包括对社会救助对象及农村 三 留守 人员(儿童、妇女、老人)开展的照料护理、康复训练、 送医陪护、社会融入、能力提升、心理疏导、资源链接以及市 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社会救助服务等服务性工作. 应当由政府直接承担的社会救助行政管理性事务,以及应 当由政府直接提供、不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救助服务事项,不 得向社会力量购买,防止政府行政管理取能虚化和公共资源闲 置. 第十二条 市民政部门配合市财政部门制定市级政府购买 社会救助服务的指导性目录,确定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的种 类、性质和内容.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变化、政府职能转变以及 公众需求等情况, 适时调整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指导性目录. 第十三条 市民政部门负责制定年度购买社会救助服务项 目计划, 根据实际情况推动 1-2 项拟购买的重点服务项目取得 实效.认真核实有关社会力量的资质及条件,对项目实施情况 进行绩效评估,以此作为选择承接主体的重要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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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购买方式及程序 第十四条 购买主体应当根据社会救助服务项目的性质特 点、市场发育程度以及供求变化等因素,按照方式灵活、程序 简便、公开透明、竞争有序、成果评价的原则实施政府购买服 务. 第十五条 与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相关的采购限额标 准、公开招标数额标准、采购方式审核、信息公开、质疑投诉 等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购买主体应当在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预算下 达后,根据政府采购管理要求,编制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实 施方案,开展政府购买活动,并报市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备案. 购买主体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告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的 内容、规模、对承接主体的资质要求和应提交的相关材料等相 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除外. 第十七条 按规定程序确定承接主体后,购买主体应当与 承接主体签订合同,并可根据社会救助服务项目的需求特点, 采取购买、委托、租赁、特许经营、战略合作等形式. 合同应当明确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的内容、期限、数量、 质量、价格等要求,以及资金结算方式、双方的权利义务事项 和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十八条 购买主体应当加强购买合同管理,督促承接主 体严格履行合同,及时了解掌握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项目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