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山南水北 | 2019-07-14 |
8 - 实施进度,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有关规定和合同执行进 度支付款项,并根据实际需求和合同规定积极帮助承接主体做 好与相关政府部门、服务对象的沟通、协调. 第十九条 承接主体应当按合同履行提供社会救助服务的 义务,认真实施服务项目,按时完成服务任务,保证服务数量、 质量和效果,严禁服务转包行为. 第二十条 承接主体完成合同约定的社会救助服务事项 后,购买主体应当及时对履约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第二十一条 鼓励相关部门、各镇从实际出发,探索建立 项目化运作机制,引入科学管理和社会工作模式,通过招投标 或公益创投等方式实施救助项目. 针对不同困难群体的个性化需求,借助社会力量,科学设 计各类救助项目,公开征集、公开发包,放手开展项目外包, 严格做好重点救助指标考核,逐步培育一批管理成型、服务优 质的社会化救助项目.
第五章 预算及财务管理 第二十二条 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所需资金列入财政预 算,市、镇两级民政、财政部门根据社会救助人员、当地经济 发展水平等实际,科学合理制定购买社会救助服务实施方案, 细化购买社会救助服务项目、内容、金额等,所需资金由市、 镇两级从既有的社会救助工作经费或社会救助专项资金等预算 中统筹安排.同时,建立健全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台账,严-9-格资金使用管理,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科学有效. 第二十三条 购买主体应当在现有财政资金安排的基础上 根据实际需要,逐步加大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资金投入. 对预算已安排资金且明确通过购买方式提供的社会救助服 务项目,按相关规定执行;
对预算已安排资金但尚未明确通过 购买方式提供的社会救助服务项目,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转为通 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实施. 第二十四条 购买主体应当充分发挥各行业主管部门、行 业组织和专业咨询评估机构、专家等专业优势,结合项目特点 和相关经费预算,综合物价、工资、税费等因素,合理测算安 排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所需支出. 第二十五条 承接主体应当建立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台 账,记录相关文件、工作计划方案、项目和资金批复、项目进 展和资金支付、工作汇报总结、重大活动和其它有关资料信息, 接受和配合相关部门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绩效评 价. 第二十六条 承接主体应当建立健全财务制度,严格遵守 相关财政财务规定,对购买社会救助服务的项目资金进行规范 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加强自身监督,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 范、科学有效.
第六章 绩效和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购买主体应当按照预算绩效管理机制要求, -
10 - 加强成本效益分析, 推进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绩效评价工作. 市民政、财政等部门认真研究制定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 相关评价指标,逐步建立科学合理、协调配套的绩效评价指标 体系. 第二十八条 购买主体应当建立健全由购买主体、服务对 象以及第三方组成的综合性评价机制,就服务成效、项目管理、 社会影响等内容, 对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工作进行绩效评价. 绩效评价应当侧重服务对象对救助服务的满意度评价.评 价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 并作为选择承接主体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二十九条 购买主体要加强对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的 监督管理,完善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管体系.按照 全程留痕、 全程公示、全程监督 要求,对购买社会救助服务内容、承接 主体、购买金额、实施过程、服务绩效等进行全过程公开公示, 广泛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第三十条 各部门依据单位职责,依法实施综合监管,确 保购买行为公开透明、规范有效.市民政部门要加强对各镇、 街道办事处民政部门购买社会救助服务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三十一条 购买主体要按规定公开购买服务的相关信 息,并主动接受审计监督、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 第三十二条 承接主体应主动接受购买主体的监管,健全 财务报告制度,保证服务数量、质量和效果,严禁服务转包. 第三十三条 要建立承接主体退出机制,制定临时接管预 案.在承接主体发生不能按合同约定提供服务的情形时,及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