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霜天盈月祭 2019-07-14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8 年修正本) (2001 年10 月27 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

2011 年12 月31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 《关 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

2016 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 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

2017 年11 月4日第十二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 第三次修正 根据

2018 年12 月29 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七部法律的决 定》第四次修正)

第一章 总则目录

第二章 前期预防

第三章 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

第四章 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第一条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 其相关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职业病防治活动. 本法所称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 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 定、调整并公布. 第三条 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 防治结合的方针, 建立用人单位负责、 行政机关监管、行业自律、职工参与和社会监督的机制,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 第四条 劳动者依法享有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 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 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工会组织依法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用人单位 制定或者修改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组织的意见. 第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 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 第六条 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全面负责. 第七条 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工伤保险的监督 管理,确保劳动者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第八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研制、开发、推广、应用有利于职业病防治和保护劳 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加强对职业病的机理和发生规律的 基础研究,提高职业病防治科学技术水平;

积极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治技术、工艺、 设备、材料;

限制使用或者淘汰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 国家鼓励和支持职业病医疗康复机构的建设. 第九条 国家实行职业卫生监督制度.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确定的职责,负责 全国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病 防治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 本行政区域内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 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病防治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统称职业卫生监督 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 任. 第十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职业病防治规划,将其纳入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职业病防治 工作,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工作体制、机制,统一领导、指挥职业卫生突发事件应 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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