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霜天盈月祭 2019-07-14

其他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 设施应当由建设单位负责依法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卫生 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组织的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 第十九条 国家对从事放射性、高毒、高危粉尘等作业实行特殊管理.具体管 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采取下列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

第三章 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

(一)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 生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二)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三)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四)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

(五)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

(六)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障职业病防治所需的资金投入, 不得挤占、 挪用, 并对因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必须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为劳动者提供个人 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个人提供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必须符合防治职业病的要求;

不 符合要求的,不得使用.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应当优先采用有利于防治职业病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 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逐步替代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设备、 材料. 第二十四条 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 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 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 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 施等内容. 第二十五条 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用人单位应当 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 对放射工作场所和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贮存,用人单位必须配置防护设备和 报警装置,保证接触放射线的工作人员佩戴个人剂量计. 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用人单位应 当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不得 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并确 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 害因素检测、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所在地卫 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 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由依法设立的取得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或者设区的 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给予资质认可的职业卫生技术服 务机构进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所作检测、评价应当客观、真实. 发现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用人单 位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治理措施,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必须 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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