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霜天盈月祭 | 2019-07-14 |
加强职业病防治能力建设和服务体系建设,完善、落实职业病防治工作责 任制.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应当认真执行本法,支持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依 法履行职责.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 宣传教育,普及职业病防治的知识,增强用人单位的职业病防治观念,提高劳动者 的职业健康意识、自我保护意识和行使职业卫生保护权利的能力. 第十二条 有关防治职业病的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组织 制定并公布.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开展重点职业病监测和专项调查,对职业健康风 险进行评估,为制定职业卫生标准和职业病防治政策提供科学依据.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的职业病防治情况 进行统计和调查分析.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法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有关部门 收到相关的检举和控告后,应当及时处理. 对防治职业病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要求,严格遵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落实职业病预防措施,从源头上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
第二章 前期预防第十五条 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的设立除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的设立条件外,其工作场所还应当符合下列职业卫生要求:
(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二)有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
(三)生产布局合理,符合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的原则;
(四)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
(五)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
(六) 法律、 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关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其他要求. 第十六条 国家建立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 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因素的,应当及时、如实 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申报危害项目,接受监督. 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职业病危 害项目申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十七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 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进行职业病危 害预评价. 医疗机构建设项目可能产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卫生行政部 门提交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预评价报告之日起 三十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未提交预评价报告或者预评价报告 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的,不得开工建设.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对工作 场所和劳动者健康的影响作出评价,确定危害类别和职业病防护措施.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十八条 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 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应当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
其中, 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应当经卫生行政部门 审查同意后,方可施工. 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医疗机构可能产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其放射性职业病 防护设施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