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hyszqmzc | 2019-07-15 |
2、选择回售的投资者须于回售登记期内进行登记,逾期未办理回售登记手 续即视为投资者放弃回售,同意继续持有本期债券.
3、回售登记期:2019 年4月1日至
2019 年4月3日.
4、回售价格:人民币
100 元/张(不含利息).以1张(即面值
100 元) 为一个回售单位,回售金额必须是
100 元的整数倍且不少于
100 元.
5、回售登记办法:投资者可选择将持有的债券全部或部分回售给本公司, 在回售登记期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回售申报,当日可以撤单,当 日收市后回售申报一经确认,不能撤销.相应的债券将被冻结交易,直至本次 回售实施完毕后相应债券被注销.
四、回售部分债券付款安排
1、回售资金到账日:2019 年5月17 日. 北京三聚环保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回售部分债券享有
2018 年5月17 日至
2019 年5月16 日期间利息,利 率为 5.50%.付息每手债券面值 1,000 元的
16 三聚债 派发利息为 55.00 元 (含税),扣税后个人、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取得的实际每手派发利息为 44.00 元,扣税后非居民企业(包含 QFII、RQFII)债券持有人取得的实际每手 派发利息为 55.00 元.
3、付款方式:本公司将依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登记结果对
16 三聚 债 回售部分支付本金及利息,该回售资金通过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清算系统 进入投资者开户的证券公司的登记公司备付金账户中,再由该证券公司在回售 资金到账日划付至投资者在该证券公司的资金账户中.
五、回售登记期间的交易
16 三聚债 在回售登记期将继续交易;
回售登记的债券,经过确认后不 能撤销,将被冻结交易.
六、回售实施的时间安排 时间 安排2019年4月1日 发布公司债券不行使赎回权暨债券持有人回售实施办法 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2019年4月2日 发布公司债券不行使赎回权暨债券持有人回售实施办法 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2019年4月3日 发布公司债券不行使赎回权暨债券持有人回售实施办法 的第三次提示性公告 2019年4月1日至2019年4月3日 本次回售登记登记期 2019年4月8日 发布本次回售申报情况的公告 2019年5月17日 发布本次回售结果的公告 2019年5月17日 回售资金发放日, 有效申报回售的 16三聚债 完成资金 清算交割
七、关于本期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个人投资者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 定,本期债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者应缴纳公司债券利息个人所 北京三聚环保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 2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 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 号)规定,本期债券 利息个人所得税统一由各付息网点在向债券持有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 就地入库.
2、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 定,对于持有本期公司债券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
3、非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居民企业所得 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 号)、《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 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 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8 号)等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