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ZCYTheFirst 2019-07-15
1 附件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股票期权试点风险控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股票期权(以下简称 期权 )交易试点的 风险管理,保障期权交易的正常进行,保护期权交易当事人的合 法权益,根据《股票期权交易试点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 所股票期权试点交易规则》 (以下简称 《期权交易规则》 ) 、 《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试点 结算规则》 (以下简称 《期权结算规则》 )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期权交易风险管理,实行保证金制度、持仓限额制 度、大户持仓报告制度、强行平仓制度、取消交易制度、结算担 保金制度和风险警示制度. 第三条 期权经营机构、结算参与人、投资者及其他主体参 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 上交所 )市场期权交易的,应当 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保证金制度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四条 期权交易实行保证金制度. 保证金应当以现金或者经上交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以下简称 中国结算 )认可的证券交纳.

2 第五条 保证金按照下列要求,进行分级收取:

(一)期权经营机构向客户收取;

(二)中国结算向结算参与人收取. 结算参与人应当向委托其结算的期权经营机构收取保证金. 第六条 期权经营机构向客户、 结算参与人向委托其结算的 期权经营机构收取保证金的标准, 不得低于中国结算向结算参与 人收取保证金的标准. 委托结算参与人结算的期权经营机构向客户收取保证金的 标准,不得低于结算参与人向其收取保证金的标准. 第七条 保证金包括结算准备金和交易保证金. 交易保证金 分为开仓保证金和维持保证金. 开仓保证金是指上交所对每笔卖出开仓申报实时计算并对 有效卖出开仓申报实时扣减的保证金日间额度. 中国结算向结算参与人收取结算准备金和维持保证金. 结算 准备金是指结算参与人存入期权保证金账户(以下简称 保证金 账户 ),用于期权交易结算且未被占用的保证金;

维持保证金 是指结算参与人存入保证金账户, 用于担保合约履行且已被合约 占用的保证金. 第八条 期权经营机构应当与客户、 结算参与人应当与委托 其结算的期权经营机构签署协议,就保证金交纳、管理以及违约 处置等事宜作出约定. 期权经营机构应当对客户、 结算参与人应当对委托其结算的 期权经营机构的保证金占用情况进行前端检查和控制;

出现保证

3 金余额不足情形的,应当要求及时予以补足. 第九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上交所、中国结算可以对结 算准备金最低标准、开仓保证金计算标准、维持保证金收取标准 进行调整,并向市场公告:

(一)期权交易出现同方向连续涨跌停板;

(二)期权市场风险出现明显变化;

(三)期权市场总体情况出现明显变化;

(四)期权交易出现重大异常情况;

(五)上交所、中国结算认为必要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结算参与人出现或者可能出现重大结算风险的, 中 国结算可以限制其保证金划出.

第二节 保证金标准 第十一条 中国结算每个交易日日终向上交所提供结算参 与人结算准备金数据, 并在盘中实时提供结算参与人的保证金出 入数据,上交所据此计算结算参与人保证金日间余额. 上交所根据结算参与人当日盘中有效申报的具体类型和成 交情况,分别实时增加或者扣减结算参与人的保证金日间余额 (当日进行的备兑开仓收取的权利金不计入结算参与人当日保 证金日间余额) , 并对结算参与人负责结算的衍生品合约账户 (以 下简称 合约账户 )的卖出开仓和买入开仓申报进行核查. 上交所根据前款规定计算的保证金日间余额, 仅用于进行结 算参与人卖出开仓与买入开仓申报的核查, 不作为当日收盘后的 资金清算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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