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ZCYTheFirst 2019-07-15

(一)认购期权义务仓维持保证金=[合约结算价+Max (12%*合约标的收盘价-认购期权虚值, 7%*合约标的收盘价) ] *合约单位.

(二)认沽期权义务仓维持保证金= Min[合约结算价 +Max(12%*合约标的收盘价-认沽期权虚值,7%*行权价),行权 价]*合约单位. 第二十条 根据本办法规定计算出的维持保证金和开仓保 证金,按照四舍五入的原则保留两位小数.

第三节 备兑开仓 第二十一条 投资者进行认购期权备兑开仓的, 应当通过备 兑锁定指令提交足额合约标的作为备兑备用证券. 上交所收到该

7 指令后,对相应数量的合约标的进行日间锁定. 对前款规定的认购期权备兑开仓, 中国结算于当日日终通过 与合约账户对应的证券账户对合约标的进行交割锁定, 不再向进 行备兑开仓的投资者对应的结算参与人收取维持保证金. 备兑证券数量不足的, 中国结算可以按照不足部分对应的期 权合约数量锁定结算参与人保证金账户内相应保证金. 结算参与 人应当于次一交易日 11:30 前补足备兑备用证券或者对该备兑 开仓期权合约自行平仓. 第二十二条 备兑证券除权、除息当日日终,中国结算按上 交所调整后的合约单位对相应备兑证券进行交割锁定. 对备兑证券锁定不足部分,中国结算可以冻结相应保证金;

冻结后仍不足的,可以冻结、扣划除权、除息合约标的现货市场 应收红利等权益,用于完成结算参与人相应的期权结算义务. 第二十三条 投资者在行权交割中出现应交付的合约标的 不足,其合约账户持有未到期备兑开仓合约的,相应备兑证券将 被用于当日的行权交割,由此造成的备兑证券不足部分,应于次 一交易日规定时间内补足.

第四节 组合策略 第二十四条 以持有的相关合约(以下简称 成分合约 )构 建组合策略的,按照组合策略对应的标准收取保证金. 上交所、 中国结算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和调整组合策略的类型 及对应的保证金收取标准,具体事宜由上交所、中国结算另行规 定.

8 第二十五条 投资者可以根据上交所、中国结算公布的组 合策略类型, 将若干成分合约组合为一个特定类型的组合策略持 仓. 上交所对构建组合策略申报进行校验, 对符合规定的申报进 行确认,实时锁定相应成分合约的持仓,在投资者合约账户中生 成相应的组合策略持仓, 并实时增加相应结算参与人的保证金日 间余额. 投资者合约账户中相应合约品种的持仓数量不足, 或者构建 的组合策略类型不符合规定的,所提构建组合策略申报无效. 第二十六条 投资者可以对其持有的组合策略持仓提出解 除组合策略指令. 上交所对解除组合策略申报进行校验, 对符合规定的申报进 行确认,实时减少投资者合约账户中相应的组合策略持仓,并对 相应成分合约的持仓解除锁定, 实时扣减相应结算参与人的保证 金日间余额. 结算参与人保证金不足, 或者解除的组合策略类型不符合规 定的,申报无效. 第二十七条 经上交所确认构建的组合策略持仓,在解除 组合策略之前不得平仓. 除规定的组合策略类型之外, 投资者不得对组合策略持仓数 量对应的成分合约持仓数量进行单边平仓. 第二十八条 上交所、中国结算可以根据市场情况,确定 允许单边平仓的组合策略类型,并向市场公布.

9 投资者可对前款规定的组合策略中的义务仓持仓提出单边 买入平仓指令.上交所对该申报进行校验,对符合条件的组合策 略持仓进行锁定.单边买入平仓申报成交后,上交所实时减少投 资者合约账户中相应的组合策略持仓, 对未平仓的成分合约持仓 解除锁定,并实时增加相应结算参与人的保证金日间余额. 第二十九条 经上交所确认构建的组合策略持仓,不参加 每日日终的持仓自动对冲. 组合策略持仓存续期间, 如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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