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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 Vol.

6 No.6 Dec.

2012 第6卷第6期2012 年12 月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JOURNAL OF CENTRAL SOUTH UNIVERSITY OF FORESTRY &

TECHNOLOGY (Social Sciences) [收稿日期]2012-11-04 [作者简介]蒋先福(1956-),男,湖南桂阳人,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研究方向:法学理论. [通讯作者]黄捷(1962-),男,河南信阳人,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研究方向:程序法基本理论. 法学高等教育的一个重要任务是培养应用型法律 人才,而法律实践教学则是实现这一教育目标的重要 手段.近年来我国法律教育界陆续引入了案例教学、 诊所式法律教育、模拟法庭、法律实习等实践教学模 式,尝试把法学理论学习和司法实践结合起来.尽管 上述实践教学模式各有侧重,且为国内法律院系广为 采用,但在实际运作中仍然无法克服法律课堂教学和 司法实践相脱节的问题 [1] .本案以湖南师范大学法学 院漾翅法律实践团队作为研究对象,试图从中发现有 益于增强学生实践能力的新优势和新特点,以期推动 我国法律本科生实践教学的深化和优化.

一、法律本科生团队式司法实践模式的由来、 特点及其绩效

(一)法律本科生团队式司法实践模式的由来 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法律本科生团队式司法实践 模式肇始于

2009 年法律本科生开展的法律服务活动. 在此之前,虽然也有媒体报道湘潭大学法学院师生曾 于2008 年联名向湖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请求撤销 驾 考合一制度 ,但这一公益性法律服务活动仅以个案 为中心,其师生组合是临时和松散的,尚不具备常规 性法律实践活动的特点.而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法律 本科生司法实践活动则是以团队的形式组成的,且具 有较强的组织性,其活动开展也具有经常性. 论及该活动的由来,既有偶然性的因素,也有 必然性的因素.所谓偶然性是说在

2009 年暑假期间, 法学院的部分大二年级学生代理了由长沙市岳麓区 凤凰山庄居民小区委托的拆迁维权案,这部分学生围 绕凤凰山庄拆迁案,既有分工,又有合作,体现出 法律本科生团队式司法实践模式研究 ――以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漾翅法律实践团队为例 蒋先福, 黄捷, 王朝(湖南师范大学 法学院,湖南 长沙

410081 ) [ 摘 ?要 ] 法律本科生团队式司法实践模式由法律本科生经过选拔训练,直接为当事人提供代理出庭、代书法 律文书、回应法律咨询等服务,实现了法律教学与司法实务的无缝对接,增强了法律实践教学的真实性,有利于培 养和增强学生的实践能力,为推动法律实践教学模式改革提供了一个可资借鉴和推广应用的实例. [ 关键词 ] 团队式;

司法实践;

实践教学 [ 中图分类号 ] D911 [ 文献标志码 ]A [ 文章编号 ]1673-9272(2012)06-0191-04 了一种强烈的团队精神.随着代理维权活动的开展, 这些初涉法律实务的 楞头青 们在充分了解案情 和征得有关老师指导的基础上,将该案的焦点集聚 在长沙市人民政府发出土地收回令的程序合法性问 题上,抓准了案件的突破口,从而在后来的庭审中 赢得了这场看似毫无希望的 民告官 官司.[2] 所谓 必然性是说,该案的胜诉体现了团队式合作的优势, 同时,也为崇尚正义、热衷于法律实践锻炼的在读 本科生指明了一个方向.后经同学倡议,一支由法 学院大二年级本科生组成的法律实践团队正式成立, 并命名为 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漾翅法律实践团队 . 该团队自成立以来,在领衔教师的指导下,旨在培 养团队成员专业学习兴趣,提高队员专业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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