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梦三石 | 2019-07-17 |
1 - 《 商标条例》(第
559 章)反对商标申请编号300776647 商标:类别:11 申请人:孙德红反对人:Joo-Sik-Hoi-Sa LG (LG Corp.
) 作出决定的理由陈述背景1. 申请人於2006 年12 月8日依渡瘫晏趵(第
559 章)( 条例 )提交商标注册申请.有关该申请的详情,已在2007 年2月9日公布.反对人於2007 年5月8日提交反对该申请的通知.申请人於2007 年7月12 日提交反陈述.2. 有关反对的聆讯於2012 年9月19 日在本人席前进行.申请人由孙德红本人出席聆讯.反对人则由王斌晖大律师代表出席聆讯.整个聆讯以广东话进行,并安排了法定语文事务部的法定语文主任朱碧轩先生全程为申请人孙德红作传译.涉讼商标3. 申请人申请注册以下商标:( 涉讼商标 ).-2-4. 涉讼商标申请注册的货品( 涉讼货品 )说 明如下:类别11 灯;
灯泡;
照明器材及装置;
探照灯;
舞台灯具;
日光灯管;
路灯;
车辆灯;
汽灯;
聚光灯.反对理由5. 反对人提交的反对通知附有一份文件列出反对人对涉讼商标注册申请的反对理由(下 称 反对理由 ). 根炊岳碛,反对人是以下商标的拥有人:- (1) (2) LG 6. 反对人指其成立於1958 年,从事生产、销售及出口大量各种不同的产品,包括各种电器及家庭电器产品;
於2006 年有接近三万名韩国本土员工及五万二千多名海外员工,而2006 年的全年销售额为385 亿美元.反对人指其为一大型跨国企业,销售网络遍布全球,亦在世界各地(包括香港)设有分公司.7. 反对人指其投放了大量人力物力、时间及金钱於世界各地(包括香港及亚洲各国)使用、推广、及注册其商标及产品.透过此等全球性的使用及推广,反对人之商标於世界各地(包括香港)均 非常驰名.另外,反对人本身的企业名称亦以 LG 作为其显著识别部分,故此反对人与其商标( 特别是 LG 商标)已 经形成了一个不可分割的连系.8. 反对人根趵11(5)(b),12(1),12(2) ,12(3) ,12(4) 及12(5)条,反对涉讼商标的注册申请.反对人要求是次反对诉讼的讼费由申请人承担.-3-反陈述理由9. 申请人在2007 年7月12 日提交的反陈述中附上一份《反陈述.商标答辩书》.根梦募,申请人的企业广州环亚国际照明电器有限公司是中国灯具行业的知名企业,目前企业在中国已拥有多处现代化的生产基地及世界先进的灯具生产设备,并聚集了高素质、高技能、高学历的专业研发、管理和行销人才,并建立了完善的海内外市场的行销网络.10. 涉讼商标是申请人企业广州环亚国际照明电器有限公司的一个主打商标,该商标的照明灯具於1993 年开始在专业照明领域发展至今,数年来已推出众多高品质、环保、节能、时尚的商业照明产品300 余种,产品远销海外二十多个国家.11. 申请人指其在香港申请注册涉讼商标是善意、合理、合法的行为.反对人的证12. 反对人的证KANG Sheung Lim 於2008 年9月3日於韩国首尔作出的一份法定声明( KANG 之法定声明 ), 及其后於2009 年12 月3日作出的另一份法定声明( KANG 之回应法定声明 ).KANG Sheung Lim 为Park, Kim &
Partner,一所专利及商标律师事务所的专利律师,自2007 年起任此职,其律师事务所受反对人委托处理此案,其本人并获反对人授权作该法定声明.法定声明所载属KANG 本人所了解的情况,或来自反对人的纪录,而KANG 亦获许可可自由及全部查阅该等纪录.13. 根KANG 之法定声明,反对人为LG 商标的拥有者,LG 亦自1995 年起为反对人的公司名称,并在全球(包 括香港)使用.而LG 商标的创作,取自反对人前身的两间公司LUCKY LTD 及-4-GOLDSTAR CO.LTD. 的名称的首字母.14. 反对人在其遍及多个的业务中使用LG 商标及其变体,涉及国际分类中多个类别的产品及服务.反对人的业务大致分为三大:(一 ) 化学及能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