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梦三石 2019-07-17

(b) 该商标的注册申请是为某些货品或服务( 前者 )提出,该在先商标则是为某些货品或服务( 后者 )而受保护,而前者与后者相同或相类似;

及(c) 就该等货品或服务而使用该商标相当可能会令公众产生混淆.」26. 条例第5条订明「在先商标」的涵义:C「(1) 在本条例中, 在先商标 (earlier trade mark) 就另一商标而言,指C-7-(a) 在顾及就每一有关商标而声称具有的优先权( 如有的话)下 , 注册申请日期较该另一商标的注册申请日期为早的注册商标;

或(b) 於该另一商标的注册申请日期或(如属适当)於就该项注册申请声称具有优先权的日期,已有权根栋屠韫肌坊竦米魑勖瘫甑谋;

さ纳瘫.(2) 在本条例中凡提述在先商标,均须解释为包括已根咎趵昵胱⒉,并且如获注册即会根蚱窘宓(1)(a)款而构成在先商标的商标的提述,但上述解释只在该商标获如此注册的情况下适用.(3) 在根蚱窘宓(1)(a)款而属在先商标的商标的注册期届满日期后一年内,於决定在后商标是否可予以注册时,仍须继续考虑该在先商标,但如处长信纳在紧接该日期前的2年内,该在先商标在香港并未曾真诚地使用,则属例外.」27. 就根趵12(3)条提出的反对而言,在决定应否拒绝涉讼商标的注册的考虑中,每一个在先商标都必须逐一与涉讼商标作出比较(参看Torremar Trade Mark [2003] R.P.C.

4 案例).反对人为LG 商标的拥有者,其图示已显示在上文第5段.反对人在全球多个国家及地区取得LG 商标及包含LG 商标的商标注册,当中包括香港.反对人在反对理由中列出了多项反对人在香港已经注册及正申请注册的商标的资料.由於该些商标提交注册申请的日期全部都较涉讼商标提交注册申请的日期为早,就涉讼商标而言,全部都是在先商标.28. 这些在先商标当中,反对人特别提到以下三个商标的注册所涵盖的货品与涉讼货品是最接近的;

三个商标的注册详情及资料如下:- -

8 - 注册编号商标图示注册日期货品说明及分类199905526 08-07-1996 不包括浴室管道设施及小水池 之浴室单位;

非金属浴室企 缸;

所有包括在第

11 类.

199914342 13-04-1995 气体锅炉、空气加热器、电火 炉 (加热器) 、 太阳能收集器 (加热) 、空调机、冷冻机、冰箱、 冷藏的玻璃柜台、电风扇、电 通风器、大厦用空调设施、车 用空调机、面包多士炉、水加 热器、厨房炉具(烤箱) 、电煮 食器、气体炉具、电咖啡过滤 器、电炸锅、乾发器、电水壶、 煮食用微波炉、电饭锅、衣裳 烘乾机、空气净化用具和机 器、抽湿机、润湿器、过滤水 的设备、电制冰机、太阳供给 动力的灯;

所有上述物品的零 件和配件;

所有包括在第

11 类. 2004B04500 14-01-2003 气体锅炉、厨房炉具(烤箱) 、 消毒机、碗碟消毒机、空调机、 冰箱、微波炉、电风扇、冷冻 机、电饭锅、电压力煮食器、 空气净化用具和机器、空气加 热器、电咖啡机、乾发器、电 面包多士炉、电水壶、家用净 水装置及机器、空气润湿器、 电润湿器、照明装置、家用制 面包机、所有上述物品的零件 和配件;

所有包括在第

11 类29. 注册编号199905526 及199914342 的商标是同一商标,清-9-楚可见其实都是上文第5段下图示的两个商标混合而成的一个综合商标;

而从反对人的证,此综合商标亦是反对人最常用的商标.KANG 之法定声明内所指的LG 商标,本人相信大概也是指此综合商标,或包含了此综合商标在内的一切LG 商标及其变体.为方面讨论,以下此综合商标会被称为 LG 综合商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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