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梦三石 | 2019-07-17 |
(二 ) 电子产品;
(三 ) 通讯及服务.反对人在全球27 个国家营运,其分销网络覆盖150 个国家.15. 反对人其中一间子公司LG Electronics Inc. 是CDMA/GSM 手机、空调设备、前置式洗衣机、光学储存产品、DVD 机、平面电视机、及家庭影院系统的全球领先生产者.LG Electronics HK Limited 是LG Electronics Inc.於1995 年在香港成立的子公司.KANG 之法定声明列出了2002 年至2007 年这6年间在香港出售标有LG 商标的货品的销售数字.除2006 年外,每年的销售数字都超过15 亿港元.附於KANG 之法定声明的证物甲是有关货品的发票副本.在香港出售标有LG 商标的货品包括(但 不限於)液 晶体显像器、雪柜、洗衣机、空调设备、空气清新机、空气清凉机、抽湿机、微波炉、吸尘机、等离子电视机、录制媒体、CRT 投影电视机、虹膜辨识保安系统、数码影像机、数码影像录影机及Hi-Fi 系统、流动2GSM 手机、流动3WCDMA 手机、压缩器、雪柜压缩器、磁控管、数码影像机及录像机组合.16. 反对人对标有LG 商标的货品的推广及宣传,是透过电视节目及广告、户外展板、公共汽车广告、单张、报纸及举办各种活动等进行.证物乙是2003 年至2006 年在香港推广及宣传LG 商标的单张、相片、报纸及杂志广告等的副本;
证物丙则是2004 年至2005 年间LG 商标获选为「香港超级品牌」的报导.17. 反对人在全球多个国家及地区取得LG 商标及包含LG 商标的商标的注册.证物丁、证物戊、证物己及证物庚都是有关的商标注册或申请纪录及资料;
证物辛则是在香港的商标注册及申请纪录.证物壬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於2007 年4月5日发出的判决书副本,当中法院认定反对人在中国第9类及第11 类注册的LG 商标为驰名商标.-5-18. 至於KANG 之回应法定声明,主要质疑申请人之法定声明(见 下文)附件一中载有的一幅相片,里面所显示的涉讼商标,看起来跟相片其余部份显得 出奇地清晰和透视不对 .同样情况也被指出现在附件一及附件二多张相片内.申请人的证19. 申请人的证环萆昵肴怂锏潞毂救遂2009 年5月27 日作出的一份法定声明( 申请人之法定声明 ). 孙德红为广州环亚国际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下 称 广州环亚 )的 法人代表.20. 涉讼商标的照明灯具於1993 年开始在专业照明领域发展至今,数年来已推出众多高品质、环保、节能、时尚的商业照明产品1000 余种.产品近年获得的奖励和荣誉包括
2007 年度最具影响强势品牌 、
2007 年最受欢迎品牌 等.21. 孙德红指经过多年发展,涉讼商标的灯具产品已成为国内灯具行业的知名品牌.22. 申请人之法定声明有两份附件,两份附件共载有7份证物,但法定声明内容没有进一步指明该等证物对本案有何意义.附件一载有《证牧夏柯肌,摘录如下:编号证浦っ鞫韵1身份证影本答辩人的合法主体地位2管业执照答辩人的合法主体地位3商标注册证被异议商标拥有合法权益4答辩人企业获得的部份荣誉证书答辩人的企业是一个知名企业5答辩人LG 照明的网路宣传资讯答辩人LG 商标进行大围的网路保护和宣传-6-6答辩人LG 商标的部分分店照片答辩人LG 商标在中国各地的分店情况7答辩人LG 照明产品的部分代理商合作协定和OEM 合作协定答辩人LG 商标在中国各地的代理商和OEM 公司的合作和销售情况相关日期23. 在本反对个案的法律程序中,要考虑的日期是2006 年12 月8日( 相关日期 ),即申请人提交涉讼商标注册申请的日期. 24. 反对人根趵11(5)(b),12(1),12(2) ,12(3) ,12(4) 及12(5)条提出反对.本人先考虑根趵12(3)条的反对.根趵12(3)条提出的反对25. 条例第12(3)条订明:C「(3) 符合以下情况的商标不得注册C(a) 该商标与某在先商标相类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