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飞鸟 2013-07-23

(四)较大幅度提高了工伤保险待遇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工伤保险条例》第39条: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发放标准: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5-37条的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十级至一级伤残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由原来的3-24个月的本人工资,增加到7-2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五)减轻了用人单位的经济负担将原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工伤职工 住院伙食补助费 、 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 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时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等三项工伤待遇 ,改由工伤保险基金统一支付.《社会保险法》第38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六)进一步重视工伤预防工作工伤预防的宣传、培训等费用纳入基金支付范围,为开展工伤预防工作提供了必要的经费保障.

(七)加大了强制力度增加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条例》第31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认定为工伤的决定后发生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支付工伤职工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 增加对不参加工伤保险和拒不协助工伤认定核查的用人单位的处罚规定. 先行支付的规定从制度上强化了社保行政部门的督查责任. 《社会保险法》第41条: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63条的规定追偿. 第42条: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条例》第62条: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依照规定应当参加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第二部分 工伤保险范围及保险基金

1、工伤保险范围、对象: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有关规定支付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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