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sunny爹 | 2017-04-07 |
1、《江苏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境内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第三条 开发区是在所在市人民政府领导下,有明确的地域界限,实行国家赋予优惠政策的经济技术区域. 第八条 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开发区管委会)是开发区所在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对开发区实行统一领导和管理.第九条 开发区管委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开发区的总体规划和发展计划,报上级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按规定负责审批或者审核开发区内的投资建设项目;
(三)负责开发区内的基础公用设施的建设和管理,管理开发区内的土地和房地产业;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开发区的进出口和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工作;
(五)管理开发区的财政收支;
(六)规划和管理开发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兴办开发区的公益事业;
(七)对市属各有关部门设在开发区内的分支机构的工作,进行监督和协调;
(八)制定开发区内有关行政管理的规章制度并检查执行;
(九)依法处理开发区内的涉外事务;
(十)所在市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条 根据工作需要,经所在市人民政府批准,开发区管委会设立办事机构,负责开发区内的行政管理事务.第十一条 开发区内工商行政管理、外汇管理、银行、海关、商检、检疫、税务、文教、土地、公安、保险等工作,由所在市的有关部门或者由其设在开发区的办事机构办理.第三十条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开发区,除国家规定的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专门享受的优惠待遇外,均可参照本条例执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十五条 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第十六条 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第十七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
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第十九条 受委托组织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
(二)具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的工作人员;
(三)对违法行为需要进行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的,应当有条件组织进行相应的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第二十六条第五款规定: 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出的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组建并赋予行政管理职能但不具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能力的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组建该机构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或者派出机构在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权的情况下,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该行政机关为被告. 第二十一条规定: 行政机关在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情况下,授权其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组织行政职权的,应当视为委托.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该行政机关为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