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笔墨随风 2019-07-09

3 受理与时限规定3.1 入境清关货物,应在进境前或进境时向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检,由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入境清关货物,需调离到指运地实施检验检疫或因口岸条件限制等原因确实无法在入境口岸完成检验检疫的货物,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可办理相关调离手续,并将货物流向的有关信息通知指运地检验检疫机构,由指运地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3.2 入境转关货物,除国家质检总局特殊规定和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及检疫审批要求在入境口岸实施检验检疫的,应由指运地检验检疫机构受理报检并实施检验检疫.3.3 大宗散装货物、易腐烂变质货物、废旧物品、疫区货物由入境口岸受理报检.3.4 输入种子、种苗及其他繁殖材料的,应当在入境前7天报检.

二、现场检验检疫

1 核查货证是否相符,制定植物检验检疫方案1.1 审核报检单证,确认货证是否相符.1.2 根据国家植物检验检疫规定及输出国家或地区疫情发生情况,制定检验检疫方案.1.3 确定现场检验检疫时间、地点、人员.

2 现场检验检疫2.1 检查运输工具及集装箱底板、内壁及货物外包装有无有害生物,发现有害生物并有扩散可能的应及时对该批货物、运输工具和装卸现场采取必要的防疫措施.2.2 检查货物有无水湿、霉变、腐烂、异味、杂质、虫蛀、活虫、土壤和鼠类等,情况严重的,应对现场进行拍照或录像.2.3 检查植物性包装材料、铺垫材料是否符合我国进境植物检疫要求.3 按规定抽取样品,需进行实验室检验检疫的,应填写送样单并及时将样品连同现场发现的可疑有害生物一并送实验室检验检疫.

三、实验室检验检疫

1 植物检疫1.1对送检的样品和现场发现的可疑有害生物,分别情况并按生物学特性及形态学特性,进行检疫鉴定.1.2对有害生物的具体检疫鉴定方法,详见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有关有害生物鉴定资料.2 安全卫生检验(繁殖材料除外)对抽取的样品按卫生标准及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卫生项目检验.

3 品质检验 列入《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的进口植物及其产品,按照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进行检验;

尚未制定国家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的,可以参照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国外有关标准进行检验.未列入目录的进出口商品申请品质检验的,按合同规定的检验方法进行,合同没有规定检验方法的按我国相关检验标准进行检验.其它检验内容按相关标准进行.4 样品由实验室保存.一般样品保存6个月(易腐烂的样品除外),需对外索赔的保存到索赔期满方可处理.

四、结果评定与出证 1?? 检验检疫合格的检验检疫结果符合要求的,出具《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卫生证书》或《检验证书》.?2 检验检疫不合格的2.1发现我国进境植物检疫危险性有害生物(

一、二类)、潜在危险生物、政府及政府主管部门间双边植物检疫协定、协议和备忘录中订明的的有害生物、其它有检疫意义的有害生物的,出具《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报检人要求或需对外索赔的,出具《植物检疫证书》.2.2 安全卫生检验不合格的,出具《卫生证书》.2.3 品质检验不合格的,出具《检验证书》.

3 有分港卸货的,先期卸货港检验检疫机构只对本港所卸货物进行检验检疫,并将检验检疫结果以书面形式及时通知下一卸货港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需统一对外出证的,由卸毕港检验检疫机构汇总后出证. ?4 需要隔离的种子、苗木、繁殖材料,按 繁殖材料检验检疫工作程序 实施隔离检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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