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梦里红妆 2019-07-17

(一)房产税 计税依据:5.(财税〔2005〕181号): (1)凡在房产税征收范围内的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包括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以及完全建在地面以下的建筑、地下人防设施等,均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征收房产税. (2)自用的地下建筑,按以下方式计税:工业用途的房产,以房产原值的50%-6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

商业和其他用的房产,以房产原值的70%-8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对于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如房屋的地下室、地下停车场、商场的地下部分等,应将地下部分与地上房屋视为一个整体按照地上房屋建筑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

(一)房产税 计税依据:6.房屋的租金收入,是房屋产权所有人出租房屋使用权所取得的报酬,包括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实施细则》:出租的房产,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租金明显偏低的,按照不低于以房产余值计算的房产税金额进行核定征收.

(一)房产税 计算公式:依据房产计税原值征税的,税率为1.2%.全年应纳房产税=房产原值*(1-30%)*1.2%依据房产租金收入征税的,税率为12%.每次应纳房产税=每次租金收入(不含税)*12%

(一)房产税 纳税义务时间:1.(国税发〔2003〕89号):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2.《实施细则》:纳税人自建的房屋,自建成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纳税人在办理验收手续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新建房屋,应按照规定征收房产税. 纳税人购买的房屋,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

(一)房产税 纳税义务时间:3.(财税〔2008〕152号):纳税人因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的,其应纳税款的计算应截止到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

(一)房产税 纳税期限:1.《实施细则》规定:房产税全年税额分两次缴纳,上半年的纳税期限为4月1-30日,下半年的纳税期限为10月1-31日.以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的房产税,可以分月、分季或全年一次缴纳.具体的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确定,但不得跨年度预征税款.

(一)房产税 特殊问题:1.(财税地〔1986〕8号):经有关部门鉴定,对毁损不堪居住的房屋和危险房屋,在停止使用后,可免征房产税.房屋大修停用在半年以上的,经纳税人申请,在大修期间可免征房产税.2.(财税〔2008〕152号):公园、名胜古迹内的索道公司经营用地,应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3.(财税〔2016〕43号):房屋出租的,计征房产税的租金收入不含增值税.4.(渝地税发〔2009〕120号):商品交易市场以其房产对外招商并参与经营管理的,按房产的计税余值计算缴纳房产税;

仅出租房产不参与经营管理的,按租金收入计算缴纳房产税.5.(渝地税发〔2013〕57号):商品交易市场是指依法设立的,有若干商品经营者入内集中、公开、独立地进行生活资料和生产资料交易的固定场所.参与经营管理是指商品交易市场同时符合 统一招商、统一收银、统一赔付 三个基本条件.商品交易市场以其房产对外招商并参与经营管理的,按房产的计税余值计算缴纳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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