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bingyan8 2013-05-06

造 成严重后果的,除赔偿经济损失外,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四)侮辱他人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造成严重后 果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传播、复制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或参与非法传销、 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六)侮辱、诽谤、诬告、陷害或威胁他人,或侵犯他人通 信自由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 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七)未经批准,擅自调换宿舍、经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 处分;

不文明使用电脑及网络,或22:30 分熄灯休息后仍在宿 舍超时使用电脑并造成不良影响者,给予警告处分;

擅自在学校 宿舍内留宿外人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留宿异性,给予记过 或留校察看处分;

因留宿外人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以 上处分.

(八)校园内酗酒滋事,给予警告处分;

造成严重后果的, 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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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违反社会公德,在教室、餐厅、宿舍等公共场所起哄 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故意摔砸、敲打、焚烧各种物品 等扰乱正常秩序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违反公共场所管 理规定,不服从管理人员管理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情节严重 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十一条 盗窃、诈骗、敲诈勒索财物(有价证券) 、或以 其它不正当途径占有他人财物或公物的, 除追回相关财物或赔偿 损失外,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盗窃、诈骗或以其它不正当途径占有他人财物或公物 等价值

1000 元以下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价值在

1000 元及以上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二)盗窃、诈骗受到纪律处分后,再次实施盗窃、诈骗行 为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明知他人盗窃并提供伪证 或为其窝藏、转移赃款、赃物者,给予记过处分;

(三)敲诈勒索财物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二条 学生打架、 斗殴的, 除负担伤者的医药等费用外, 视其责任和后果,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本人虽未动手打人但引发打架事件者,给予严重警告 处分;

引发打架事件后果严重或策划打架者, 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二)动手打人未造成身体伤害的,给予警告处分;

致人轻 微伤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造成轻伤的,给予留校察看 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邀约校外人员到校滋扰或打架闹事者,给予记过及以 上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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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为他人打架提供器械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持器械 威胁或打人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五) 引发或参加群殴事件者, 给予记过处分. 群殴为首者, 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六)在现场起哄或以 劝架 、 调解 为名,偏袒一方, 促使事态恶化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十三条 赌博、吸毒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以现金、有价证券或其它物品为赌资,进行赌博者, 给予记过处分;

组织赌博、 屡次参与赌博的, 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为赌博提供条件或变相赌博者,与参赌者同等处分.

(二)吸毒或教唆他人吸毒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 在男女交往中严重违反社会公德, 造成不良影响 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五条 应当在校居住的学生未经批准夜不归宿或擅自 在校外租房居住的,给予警告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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