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bingyan8 2013-05-06

第三章 违纪处理程序 第二十三条 学生违纪行为的调查

(一)违纪事件的调查,若涉及违法和校园治安方面的,由 保卫处负责, 学生工作处、 学生所在学院参与. 涉及考试违纪的, 由教务处负责,学生工作处、学生所在学院参与.其它方面的, 由学生工作处或学生所在学院负责,有关部门参与;

(二) 违纪事件的调查要了解学生违纪行为的事实经过和搜 集相关证据材料.在做好思想工作,让学生深刻认识错误并做出 书面检查的基础上,形成调查报告;

(三)违纪学生所在学院,要根据学生违纪事实和学校有关 规定,在听取有关部门意见后,认定学生违纪性质并提出处分的 初步意见,按照处分权限报有关单位研究决定. 第二十四条 违纪处分的审批权限

(一)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一般由学生所在学院学生 工作会议讨论决定,二级学院负责行文,并报教务处、学生工作 处等相关部门备案.若涉及两个以上学院学生的违纪处理,学生 工作处在征求相关学院意见后可直接处理.

(二) 留校察看处分由学生所在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提出处 -

10 - 理意见,学生工作处审核后,报学校主管校领导决定.学生工作 处负责行文, 并分别报学校党政办公室、 教务处和相关部门备案;

(三)违纪情节恶劣,应当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由学生工 作处牵头成立学生处分鉴定委员会, 形成处理意见报校长办公会 研究决定. 第二十五条 在对违纪学生做出处分决定之前, 应当告知学 生作出处分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 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属学生认知偏差或无正当理 由的,学生所在学院应做好工作.与事实和定性确有偏差的,有 关单位应予复查和补证或重新取证. 第二十六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 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处理、 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 应当直接送达学生本人, 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

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 寄方式送达;

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方式 发布公告,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即为送达. 第二十七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 在接到处分决定书 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可以依据《南京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 申诉处理规定》提出申诉.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 -

11 - 弃申诉,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四章 违纪学生的教育管理 第二十八条 处分决定书送达后, 学生所在学院应及时通报 学生家长(通报必须记录备案) .同时学院有关人员要与受处分 的学生谈话,帮助其进一步提高认识. 第二十九条 受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的学生所在班级, 应指 定两名学生干部作为联系人,经常开展谈心活动,受处分的学生 定期以书面形式向班主任或班委会汇报思想. 第三十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 给予学生处分须设置处分 期限,警告、 严重警告、 记过为 6-12 个月;

留校察看为

12 个月. 处分期限以处分发文之日起计算. 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期满,学生若能认真改正错误, 可提出解除处分的申请,同时附相关思想汇报,班委会、班主 任签署意见后,学生所在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可决定予以解除. 在处分期内,学生若能认真改正错误,表现突出的,可提前解 除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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