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bingyan8 2013-05-06

在校外租房居住,违反有 关规定,给学校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六条 在一学期内旷课达到一定学时的, 给予以下处理 或纪律处分:

(一)旷课 1-10 学时的,给予批评教育;

(二)旷课 11-30 学时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三)因旷课受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后,仍继续旷课,达10 学时以上的,给予记过处分;

(四)因旷课受记过处分后,仍继续旷课,达10 学时以上 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

7 - 第十七条 在一学期内未请假, 连续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 活动不到一周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一周以上、不到两周者, 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两周以上者,按学籍管理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学生在考场不遵守考场纪律, 不服从考试工作人 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给 予严重警告处分:

(一)考试开始后被发现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了考场, 或未按规定将身边与考试有关的物品放到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 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 续答题的;

(四) 在考试过程中旁窥、 交头接耳、 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或者学校禁止的范围内,喧哗或者实施其他影 响考场秩序的;

(六)他人强拿自己试卷未加以拒绝、又未及时向监考老师 报告的;

(七)未经考场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 的;

(八)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 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九) 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 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十)其他考试违纪行为的. 第十九条 学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 -

8 - 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 认定为考试作弊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违反规定携带不 得携带的资料, 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 考试的;

(二) 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 的资料的;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 提供方便的;

(四) 在校内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经查确与考试内容无 关的;

参加省级、国家级考试携带通讯设备进入考场参照此条执 行;

(五)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六) 传、 接与考试有关的物品或交换试卷、 答卷、 草稿纸的;

(七) 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 考号等信息的;

涂改他人试卷姓名、将他人试卷据为己有的;

(八)其他考试作弊行为的. 第二十条 学生在考场上有下列情形之一,视为严重作弊, 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二)组织作弊的;

(三)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的;

(四)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谋取利益的;

(五)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

9 - 第二十一条 故意作伪证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弄 虚作假,伪造证件,欺骗组织,蒙骗他人,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 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未列举的其他违纪行为确应给予处理 的,可参照本规定最相近条款给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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