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飞翔的荷兰人 | 2014-02-17 |
3 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 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3.1 有营业执照,经营范围覆盖申报的产品;
3.2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见附件 2);
3.3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手段(见5.
2、附件 2);
3.4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见附件 2);
3.5 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见附件 2);
3.6 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见5.
1、附件2);
3.7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 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 单线
5 万立方米/年以下的中密度纤维板项目、 单线
3 万立方米/年以下的木质刨花板项目属于国 家产业政策调整限制类项目,在《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 (国发[2005]40 号令)发布日(2005 年12 月2日)之后建设的项目,不予受理生产许可证申请. 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
4 许可程序 4.1 申请和受理 4.1.1 企业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时,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 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4.1.1.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中 产品类 别 栏填写 非地板类 , 产品名称 栏填写 人造板 , 产品单元 栏按表
1 的 产品单元 中质协质量保证中心福州审核中心 www.fqac.org 如需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请联系中质协质量保证中心福州审核中心工作组
电话:059187673069 传真:059187674025 网站:www.fqac.org 栏填写. 集团公司与其所属单位一起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单位应分别提交填 写完整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4.1.1.2 营业执照复印件. 4.1.1.3 生产许可证复印件(适用于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重新提出申请的企业). 4.1.1.4 企业涉及产业政策的,需提供企业所在地省级及以上产业政策管理部门审核企业符合 产业政策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1.2 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收到企业申请后,对申请材料符合实施细则要 求的,准予受理,并自收到企业申请之日起
5 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本实施细则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
5 日内向企业 发送《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 理;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 理条例》要求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4.1.3 企业申请列入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无证查处公告的产品, 自省级或 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生产许可受理决定之日起,企业可以试生产申请取证产品. 企业试生产的产品,必须经承担生产许可证产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依据本实施细则规定批批检 验合格,并在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标明 试制品 后,方可销售.对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不 予许可决定的,企业从作出不予许可决定之日起不得继续试生产该产品. 注:同规格、同等级、同类别,并在基本相同的时段和一致的条件下制造的人造板产品为一批 人造板产品. 4.2 企业实地核查 4.2.1 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制定核查计划,提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