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飞翔的荷兰人 | 2014-02-17 |
5 日通知企业. 4.2.2 被核查企业所在地的市级或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必须委派
1 名观察员参加,观察员应 当由行政人员担任. 4.2.3 审查组由
2 至4名审查员组成,审查组成员不得全部来自同一单位,应当由不同单位人 员共同组成. 4.2.4 审查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人造板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 (见5.4)进行 实地核查,并做好记录.核查时间一般为 1-3 天.审查组对企业实地核查结果负责,并实行组长负 责制. 4.2.5 审查组在实地核查结束时将《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报告》(见附件 3)和《企业实 地核查不符合项汇总表》(见附件 4)复印件一份交企业,一份交观察员,由观察员报企业所在地 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4.2.6 企业实地核查合格的, 但存在轻微缺陷的, 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督促企业按照 《企 业实地核查轻微缺陷项汇总表》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整改.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督促企 业按照《企业实地核查不符合项汇总表》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整改. 中质协质量保证中心福州审核中心 www.fqac.org 如需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请联系中质协质量保证中心福州审核中心工作组
电话:059187673069 传真:059187674025 网站:www.fqac.org 4.2.7 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
30 日内,完成对 企业的实地核查. 4.2.8 企业应当积极配合实地核查工作,如因非不可抗力原因拖延或拒绝实地核查的实地核查 工作终止按企业审查不合格处理. 4.2.9 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判为企业审查不合格,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向企业发出《不予 行政许可决定书》. 4.2.10 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企业审查工作终止. 4.3 产品抽样与检验 4.3.1 企业实地核查合格的,审查组根据《人造板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规则》(见5.5.1)抽封 样品,填写《人造板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单》(见5.5.1)一式四份,并告知企业所有承担该产品生 产许可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名单及联系方式,由企业自主选择. 4.3.2 经实地核查合格,需要送样检验的,应当告知企业在封存样品之日起
7 日内将样品送达 检验机构.检验机构不得将检验任务分包、转包. 4.3.3 检验机构应当在收到企业样品之日起
30 日内完成检验工作,并出具检验报告(格式见附 件5).产品检验时间不计入本实施细则规定的许可期限. 4.3.4 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不再进行产品抽样和检验. 4.3.5 实地核查合格的,企业应当积极配合产品抽样和检验工作,如因非不可抗力原因拖延或 拒绝产品抽样和检验的实地核查工作终止按企业审查不合格处理. 4.3.6 企业产品检验不合格的判为企业审查不合格,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向企业发出《不予 行政许可决定书》. 4.4 审定与发证 4.4.1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对提交的申请材料、现场核查文书、抽样单、产品检验报告等 材料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 4.4.2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
60 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符合发证 条件的,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在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
10 日内向企业颁发生产许可证;
不符合发证 条件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自作出决定之日起
10 日内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有关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按行政许可有关规定听取行政相对人的陈述和申辩, 听取申请人的意见. 4.4.3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自作出批准决定之日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