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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tic.com.cn 中诚信托研究报告-资管行业研究-政策解读 2016-07-18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 政策解读 政策解读 报告摘要

2016 年7月15 日,证监会发布《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 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 (以下简称《暂行规定》 ) . 《暂行规定》对 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及其依法设立的从事私募资产管 理业务的子公司从事私募资产管理业务予以规范,并明确对结构化产 品等依照 新老划断 原则进行过渡安排,相关存续产品在合同到期 前不得提高杠杆倍数、不得新增优先级份额净申购规模,到期后予以 清盘,不得续期. 《暂行规定》中关于降低杠杆的要求对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开展私 募资产管理业务无疑影响最大,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的监管红利将逐步 消失. 根据银监会

2010 年2月颁布的《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信 托公司房地产业务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银监办发[2010]54 号)要求, 信托公司以结构化方式设计房地产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其优 先和劣后受益权配比比例不得高于 3:1 . 不过, 信托在除地产外的债 权和其他投资杠杆暂无约束, 《暂行规定》出台后,信托将在一定程 度上获得政策利好. 杨晓东 高级研究员 [email protected] 010-84267237 请参阅最后一页的免责声明 http://www.cctic.com.cn

2 中诚研究

2016 年7月15 日, 证监会发布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 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 (以下简称《暂行规定》 ) . 《暂行规定》对证券公 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及其依法设立的从事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的 子公司从事私募资产管理业务予以规范, 并明确对结构化产品等依照 新 老划断 原则进行过渡安排,相关存续产品在合同到期前不得提高杠杆 倍数、不得新增优先级份额净申购规模,到期后予以清盘,不得续期. 1.《暂行规定》的主要内容解读 《暂行规定》着眼于正本清源、划清底线、强化约束,重点加强对 违规宣传推介和销售行为、结构化资管产品、违法从事证券期货业务活 动、委托第三方机构提供投资建议、开展或参与 资金池 业务、实施 过度激励等问题的规范. 1.1 规范销售行为 《暂行规定》第三条对销售行为予以规范,要求 证券期货经营机 构及相关销售机构不得违规销售资产管理计划,不得存在不适当宣传、 误导欺诈投资者以及以任何方式向投资者承诺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 低收益等行为 . 1.2 变向突破投资者人数限制被判定为违规 《暂行规定》明确 单一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者人数超过

200 人, 或者同一资产管理人为单一融资项目设立多个资产管理计划等变相突破 投资者人数限制 为违规行为.并对各类网络理财、销售平台、P2P 等机 构不规范的销售行为进行约束.禁止通过多人拼凑、借贷等形式上符合 但实质上却不符合合格投资者条件的情形. 1.3 风险共担原则 《暂行规定》要求,结构化资管计划劣后级为优先级做任何风险补 偿或兜底承诺.也就是劣后方仅以资金为限承担风险,防止结构化产品 请参阅最后一页的免责声明 http://www.cctic.com.cn

3 中诚研究 类借贷 化. 1.4 降低杠杆 《暂行规定》此次的亮点之一就在于降低杠杆率,并且根据不同的 投资标的区别不同的杠杆率:股票类、混合类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的杠 杆倍数不得超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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