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JZS133 | 2014-07-18 |
向机构投资者发行分级产品, 权益类、混合类分级产品杠杆倍数超过
1 倍,其他类型分级产品杠杆倍 数超过
3 倍 等. 《暂行规定》中,股票类、混合类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的杠杆倍数 不得超过
1 倍,这与银监会和保监会的要求基本一致;
固定收益类结构 化资产管理计划的杠杆倍与保监会要求的
3 倍持平;
其他类结构化资产 管理计划的杠杆低于保监会
3 倍的要求. 2.2 资产管理业务回归本源 近年来,部分机构在资产管理的 外衣 下开展了大量本质上属于 信贷、投行或经纪的业务,例如通过结构化产品给优先级投资者提供保 请参阅最后一页的免责声明 http://www.cctic.com.cn
5 中诚研究 本保收益安排,在产品内部间接实现配资加杠杆等.证监会推出上述针 对性措施,将是私募资管行业回归本源的重要步骤.通过划清业务红线 等举措,将促进私募资管行业的长期健康稳定发展. 2.3 监管机构功能监管进一步强化 近年来,国内资产管理行业快速发展.但由于银行、信托、证券、 基金、保险等机构分属于不同的监管部门管理,监管标准不一,市场秩 序较为混乱.大量理财资金不规范接入资产管理市场, 刚性兑付 产品 穿上资产管理外衣,助长了相信无风险高收益的投机文化,冲击资产管 理本质和理财文化根基. 《暂行规定》出台后,监管机构对资产管理业务 监管的标准逐步统一,进一步体现了功能监管的思路. 2.4 信托公司债权结构化比例仍有约束 根据银监会
2010 年2月颁布的《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信托公 司房地产业务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银监办发[2010]54 号)要求, 信 托公司以结构化方式设计房地产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其优先和劣后受 益权配比比例不得高于 3:1 .不过,信托在除地产外的债权和其他投资 杠杆暂无约束, 《暂行规定》 出台后, 信托将在一定程度上获得政策利好. 请参阅最后一页的免责声明 http://www.cctic.com.cn
6 中诚研究 附: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的监管,规 范市场行为,强化风险管控,根据《证券法》 《证券投资基金法》 《证券公司监督管 理条例》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证券公司客户 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 《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 《期货公 司监督管理办法》 和 《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 等法律法规,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是指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 公司及其依法设立的从事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的子公司. 第三条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相关销售机构不得违规销售资产管理计划,不得 存在不适当宣传、 误导欺诈投资者以及以任何方式向投资者承诺本金不受损失或者 承诺最低收益等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一) 资产管理合同及销售材料中存在包含保本保收益内涵的表述, 如零风险、 收益有保障、本金无忧等;
(二)资产管理计划名称中含有 保本 字样;
(三)与投资者私下签订回购协议或承诺函等文件,直接或间接承诺保本保收 益;
(四)向投资者口头或者通过短信、微信等各种方式承诺保本保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