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JZS133 | 2014-07-18 |
(五)向非合格投资者销售资产管理计划,明知投资者实质不符合合格投资者 标准,仍予以销售确认,或者通过拆分转让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或其收益权、为投资 者直接或间接提供短期借贷等方式,变相突破合格投资者标准;
(六)单一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者人数超过
200 人,或者同一资产管理人为单 一融资项目设立多个资产管理计划,变相突破投资者人数限制;
(七)通过报刊、电台、电视、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讲座、报告会、分析 会等方式,布告、传单、短信、微信、博客和电子邮件等载体,向不特定对象宣传 具体产品,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和销售机构通过设置特定对象确定程序的官网、客 户端等互联网媒介向已注册特定对象进行宣传推介的除外;
(八)销售资产管理计划时,未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资产管理计划交易结 构、当事各方权利义务条款、收益分配内容、委托第三方机构提供服务、关联交易 情况等信息;
(九)资产管理计划完成备案手续前参与股票公开或非公开发行;
(十)向投资者宣传资产管理计划预期收益率;
(十一)夸大或者片面宣传产品,夸大或者片面宣传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及其 请参阅最后一页的免责声明 http://www.cctic.com.cn
7 中诚研究 管理的产品、投资经理等的过往业绩,未充分揭示产品风险,投资者认购资产管理 计划时未签订风险揭示书和资产管理合同. 第四条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设立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不得违背利益共享、风 险共担、风险与收益相匹配的原则,不得存在以下情形:
(一)直接或者间接对优先级份额认购者提供保本保收益安排,包括但不限于 在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合同中约定计提优先级份额收益、提前终止罚息、劣后级或 第三方机构差额补足优先级收益、计提风险保证金补足优先级收益等;
(二) 未对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劣后级份额认购者的身份及风险承担能力进行 充分适当的尽职调查;
(三)未在资产管理合同中充分披露和揭示结构化设计及相应风险情况、收益 分配情况、风控措施等信息;
(四)股票类、混合类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的杠杆倍数超过
1 倍,固定收益类 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的杠杆倍数超过
3 倍, 其他类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的杠杆倍数 超过
2 倍;
(五)通过穿透核查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投资标的,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嵌套 投资其他结构化金融产品劣后级份额;
(六)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名称中未包含 结构化 或 分级 字样;
(七)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的总资产占净资产的比例超过 140%,非结构化集 合资产管理计划(即 一对多 )的总资产占净资产的比例超过 200%. 第五条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开展私募资产管理业务,不得委托个人或不符合条 件的第三方机构为其提供投资建议,管理人依法应当承担的职责不因委托而免除, 不得存在以下情形:
(一)未建立或未有效执行第三方机构遴选机制,未按照规定流程选聘第三方 机构;
(二)未签订相关委托协议,或未在资产管理合同及其它材料中明确披露第三 方机构身份、 未约定第三方机构职责以及未充分说明和揭示聘请第三方机构可能产 生的特定风险;
(三)由第三方机构直接执行投资指令,未建立或有效执行风险管控机制,未 能有效防范第三方机构利用资产管理计划从事内幕交易、 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