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人间点评 | 2014-11-04 |
(vi) 股东於将予召开及举行之股东特别大会上通过所需决议案,以批准收购协议及其项下拟进 行之交易 (包括但不限於发行可换股债券以及配发及发行兑换股份) ;
(vii) 联交所上市委员会已批准兑换股份上市及买卖;
(viii) 卖方及担保方於收购协议下作出的陈述、保证及承诺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真实及准确,且并 无误导成份,以及并无其他事项将导致上述任何陈述、保证及承诺不真实、不准确或具误导 成份;
(ix) 所有已授予及正在申请的美国专利及中国专利仍然有效,且并不存在任何有关撤销美国专 利及中国专利或宣告有关专利无效的申请或程序;
及(x) 本集团已与辉锐签订供货合同. 本公司有权於任何时间以书面形式通知卖方豁免其遵守(i)、(viii)、(ix)及(x)所载条件.除上述者 外,概无上文所载任何条件可由收购协议下任何其他方所豁免.如上文所载条件未於二零一六年 三月三十一日下午四时正或之前 (或本公司与卖方书面协定的较迟日期) 达成 (或获豁免) ,收购协 议将停止生效及终止,此后,除任何已於先前发生的违约外,任何一方毋须对另外一方承担任何 义务和责任. 收购事项并非待所有中国专利获授出后方可作实.经考虑(i)本公司已取得中国法律顾问的法律意 见,意见表明,鉴於中国专利下的技术与现有技术相比具有很高的新颖性及创新性,根泄 利法,授出中国专利的可能性很高;
(ii)如下文 「进行收购事项之理由及裨益」 一段所披露,现已 存在商机可供本公司将标的技术用於生产石墨烯EVA发泡材料;
(iii)由提出申请之日起可能需要 长达3至4年才能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