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飞翔的荷兰人 | 2014-12-25 |
商标分 别被核定使用于商标注册商品 分类表的第(类!人用药!医用 药草!药用化学制剂-而被告将 地奥*+及图形'
组合标识申 请并使用于商标注册商品分类 表的第&
类混合肥料( 农业肥 料(农业用肥(化学肥料(植物 肥料(肥料制剂!二者属于不同 且不相类似商品* 只有 地奥'
商标是驰名商标的情况下!法 院才能对其进行跨类保护* 被 告在其生产( 销售的复混肥料 外包装袋上使用的标识! 与原 告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标 相比!显著部分均是 地奥'
二字! 二者因主要部分相同而构 成近似* 因此!被告在其生产( 销售的复混肥外包装袋上使用 其 地奥'
文字标识的行为!摹 仿了原告享有专用权的注册商 标的主要部分! 容易引起消费 者的误认*因此!被告的行为构 成了对原告享有的两诉争商标 专用权的侵犯! 应承担相应的 民事侵权责任* 问#认定了被告是侵权%但 是侵权时间是多长! 答#被告的侵权行为包括生 产侵权商品行为和销售侵权商 品行为*被告的侵权时间也就是 被告的生产时间和销售时间*根 据质证过程! 被告申请时间即 !%%&
年#月!#日! 就开始了生产 行为!就是其侵权的开始时间* 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 疫总局!%%&
年'
月!-日发布(!%%!年&
月&
日实施的 .复混肥 料 %复合肥料&
国家标准%/0 0前言所述!其自 实施之日起! 代替了国家标准 /0 且其中的第 #章, 第-章, 第'
章和第)章中 )1&
,)1!条为强制性条款- 在高 新公证处公证保全的产品实物 照片中! 复混肥外包装袋上标 注的均为/0 标准!无生产日期*在原告并未举 出反证证明被告在国家质检局 发布实施新的质量标准%即/0 后仍在使用旧标 准%即/0 生产复混肥的情况下! 应认定被告 在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的新标准 开始实施之后! 即! !年&
月&
日起! 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仍在 生产被控侵权商品* 根据! (年&
月&
日!四 川省成都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 区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
和公 证保全的照片! 可知被告销售 行为止于! (年&
月&
日* 问# 法院如何判定被告赔 偿原告的损失额呢! 答# 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 偿数额! 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 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 或者被 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 所受到的损失! 包括被侵权人 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 开支*侵权人因侵权所得利益! 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损 失难以确定的! 由人民法院根 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 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人民法院 在确定赔偿数额时! 应当考虑 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 商标的声誉* 制止侵权行为所 支付的合理开支! 包括权利人 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 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 问# 本案中原告的合理支 出为什么没有全部支持呢! 答#原告没有证据印证#万 元调查取证费确因本案而实际 支出!对此法院不能支持-原告 所举证的&
元餐费发票虽然 具有证据的真实性, 合法性,但 由于不能证明餐费系合理开支 的范畴!本院对其关联性及证明 力不予采纳! 所以也没有支持- 其他的!1!万余元等机票支出均 有证据相互证明!故予以支持* 问# 合理支出是否包括律 师代理费呢! 答# 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 偿数额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 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被 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 的合理开支是赔偿数额的一部 分*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 讼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 可以 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 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但是! 本案中原告没有单独提出 证据证明律师费用为合理开支!故法院没有将单独其列出* 问# 为什么本案中会出现 既适用修改前的商标法% 又适 用修改后的商标法的情况! 答#本案被告生产,销售被 控侵权产品的时间始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