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紫甘兰 | 2015-06-10 |
4 指导性案例研讨会? Copyright
2016 by Stanford University 另一个问题关于如何看待较高级别法院或者最高法所作出的非指导性案例的裁判. 李冰法官回答,最高法通过多种渠道发布过多种案例,这些案例对统一司法都具有一定的 参考意义.但指导性案例不同,它们有严格的遴选程序,是经最高法审判委员会集体讨论 研究通过的.在审判实践中,法官可能会寻找先前的普通裁判以供参考,但并无遵循这些 普通案例的义务.指导性案例则是最高法发布以专门用来指导后续案件的审判的,法院在 审理类似案件时应当参照指导性案例.因此,两者的效力具有根本性不同.郭锋法官补充, 先前的普通案例对后续案件并没有法律或事实上的约束力,具体案件的判决正确与否,其 关键都在于该案中的事实认定以及法律解释与适用等是否合法.认为该案在事实或法律问 题上存在错误的,当事人可以依法行使上诉、申诉的权力.违反先前判决本身并不能作为 判断一起案件判决是否正确的理由,不但普通案例如此,指导性案例也是如此.如果后续 案件判决与指导性案例不一致,上级法院推翻该判决也应根据法律适用错误等具体理由, 而不能简单因为违反指导性案例而撤销之.
三、中国 开放司法 之举措与美国联邦第二巡回上诉法院对中国就其法律作出 的法律解释所表达的尊重:为全球法律实践带来的启示;
指导性案例与家庭 法的发展 苑轲先生在座谈会上首先发言.他先介绍国际礼让原则在司法制度中的适用,即 一主权国家的法院认可另一主权国家的立法、行政或司法行为,从而法院在其判决中适用 相关外国法律原则,并/或依此限制其司法权.对于国际法律实践中所存在的障碍,苑先 生指出,目前有一种普遍的看法,认为中国法院对外国判决(如外国仲裁决定的执行) , 不轻易适用国际礼让原则,予以认可.并且,外国诉讼参与人通常对于中国诉讼当事人所 提出的国际礼让原则请求持质疑态度(如在调查取证中,中方会以违反中国保密法和隐私 法律为由而不满足对方的取证请求) .苑先生认为,基于部份法官能力参差不齐、一些法 院具有地方保护主义,及司法程序 不完全公开 的传统,可以对这些偏见表示理解.但是,值得注意的是,中国司法制度对 开放司法 已不懈地努力、自我完善,最高法所发 布的指导性案例即为是此类完善举措之一. Jordan Corrente Beck 女士随后谈及美国联邦第二巡回上诉法院新近对《关于维他 命C反垄断诉讼案》 (In Re: Vitamin C Antitrust Litigation)所作出的判决.3 在该案判决中, 第二巡回上诉法院指出,国际礼让原则要求法院尊重外国政府为其本国法律所作出的解释 ??在本案中,美国法院应对中国商务部前所未有地作为 法庭之友 所发表的观点予与 尊重,支持被告的立场.本案的被告指出,虽然其固定价格和限制维他命 C 供应的做法 违反了美国的《谢尔曼法》 ,但是这些做法是遵循了中国法律的要求.第二巡回上诉法院 责问地区法院,如果尊重本身 具有任何的含义,那么它必然意味着美国法院[将不会质 疑]外国政府向法院就其本国法律或法规所作出的官方解释,即使该解释与我们基于美国
3 2016 WL5017312 (2d Cir. Sept. 20, 2016).
5 指导性案例研讨会? Copyright
2016 by Stanford University 法律制度的原则而作出的法律解释并不一致. .第二巡回上诉法院裁定地区法院行使其管 辖权时滥用其自由裁量权,故推翻地区法院否决被告请求简易判决的动议的决定,并撤消 陪审团判处被告 1.47 亿美元的裁决.4 Corrente Beck 女士强调了该判决对国际法律实践的影响,其中包括(1)鉴于中国 商务部的出席似乎对第二巡回上诉法院作出的判决至关重要,这可能会导致更多外国政府 会选择在美国法庭处理涉及其国家利益的案件中出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