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ddzhikoi | 2016-01-28 |
8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 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条 受让公司股份的人,应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 股东转让股份依法须经国家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转让公 司股份的股东和依法受让公司股份的人,应在签署股份转让合同或协议后十日 内,向公司提供有关材料,由公司报经国家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核准或批准. 第三十二条 公司或者其子公司在任何时候均不应当以任何方式,对购买或 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财务资助.前述购买公司股份的人,包括因购买 公司股份而直接或者间接承担义务的人. 公司或者其子公司在任何时候均不应当以任何方式,为减少或者解除前述义 务人的义务向其提供财务资助. 本条规定不适用於本章程第三十四条所述的情形.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所称财务资助,包括 (但不限於) 下列方式:
(一) 馈赠;
(二) 担保 (包括由保证人承担责任或者提供财产以保证义务人履行义务) 、补偿(但是不包括因公司本身的过错所引起的补偿) 、解除或者放弃权利;
(三) 提供贷款或者订立由公司先於他方履行义务的合同,以及该贷款、合同 当事方的变更和该贷款、合同中权利的转让等;
(四) 公司在无力偿还债务、没有净资产或者将会导致净资产大幅度减少的情 形下,以任何其他方式提供的财务资助. 本章程第三十二条所称承担义务,包括义务人因订立合同或者作出安排 (不 论该合同或者安排是否可以强制执行,也不论是由其个人或者与任何其他人共同 承担) ,或者以任何其他方式改变了其财务状况而承担的义务.
9 第三十四条 下列行为不视为本章程第三十二条禁止的行为:
(一) 公司提供的有关财务资助是诚实地为了公司利益,并且该项财务资助的 主要目的不是为购买本公司股份,或者该项财务资助是公司某项总计划中附带的 一部份;
(二) 公司依法以其财产作为股利进行分配;
(三) 以股份的形式分配股利;
(四) 依菊鲁碳跎僮⒉嶙时尽⒐夯毓煞荨⒌髡扇峁沟;
(五) 公司在其经营围内,为其正常的业务活动提供贷款 (但是不应当导致 公司的净资产减少,或者即使构成了减少,但该项财务资助是从公司的可分配利 润中支出的) ;
(六) 公司为职工持股计划提供款项 (但是不应当导致公司的净资产减少,或 者即使构成了减少,但该项财务资助是从公司的可分配利润中支出的) . 第三十五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抵押或质押权的标的.
第三节 股份回购 第三十六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 章程的规定,回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 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 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股份的;
(五) 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关监管机构批准的其他情况.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