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我不是阿L | 2016-02-19 |
(四)高度安全、适度收益的原则:企业年金基金的管理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制 度规定执行,按照规定的投资范围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避免基金从事任何高风险 的投资项目,确保基金在高度安全的前提下获取适度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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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适时调整的原则:企业年金的缴费水平与企业的经营状况相结合,并根 据经营状况的变化适时调整,经济效益好时多缴费,效益欠佳时少缴费,出现亏损 时暂停缴费.
第二章 计划参加人 第六条 单位建立企业年金的基本条件
(一)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
(二)单位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通过集体协商确定建立企业年金. 第七条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职工,可参加本细则.
(一)本细则实施有效期内与本单位有正式的劳动合同关系,并认真履行劳动 合同中所规定的全部义务(含内退、待岗领取生活费职工,对外委派和劳务输出职 工);
(二)按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
(三)已通过试用期考察转正,且签订劳动合同后在本单位工作满一年(含试 用期). 第八条 职工参加本计划的程序 职工参加本计划,需填写、签署并提交《职工参加企业年金计划申请表》给所 在单位(部门)人事部门,经所在单位审核,公司人力资源部代表企业年金管理委 员会批准后,职工成为本年金计划的参加人,并自被批准后的次月起开始缴纳企业 年金.所在单位(部门)人事部门负责办理职工加入企业年金计划手续. 第九条 新职工的加入 在本细则实施后进入本单位的新职工,可在满足本细则第七条规定条件后,于 次月起按照第八条规定自愿加入本计划. 加入本计划的新职工,如果在原公司拥有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而该账户确认可 转入本计划,经所在单位(部门)人事部门确认,公司人力资源部审核后,可将原 个人账户下积累的权益转入本计划. 第十条 参加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参加人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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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参加人对个人账户信息拥有知情权;
2、在满足本细则规定的权益归属条件后,对个人账户中已经归属的权益拥有所 有权;
3、在满足本细则规定的领取条件后,享有领取企业年金待遇的权利;
4、由于本人原因,职工可以申请中途停止缴费;
停止缴费后,如符合本细则条 件可恢复缴费的,职工可以申请恢复缴费.
(二)参加人的义务
1、授权本单位根据本细则规定从职工工资中代扣代缴个人缴费;
2、授权本单位和本计划管理机构按有关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3、授权中国电子选择受托人并签订受托管理合同;
4、授权本单位代表职工对企业年金基金进行管理监督;
5、当个人基本信息发生变动时,须在七个工作日之内向本单位提供变动情况.
6、承诺在未达到本细则规定的领取条件时,不得从个人账户中提取企业年金, 也不得利用记入个人账户的资产进行交换、转让、抵押、质押等活动;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 参加人退出本细则的条件和程序
(一)参加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退出本计划:
1、与本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
2、达到本细则规定的企业年金待遇领取条件.
(二)参加人退出本细则的程序:
1、参加人退出本细则应按规定提出书面申请,经本单位盖章确认后,单位和个 人自下月起停止缴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