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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 年 试行版 住房城乡建设部高等教育给排水科学与工程专业评估委员会
2016 年9月2目录住房城乡建设部高等教育给排水科学与工程专业评估委员会章程.
3 高等学校给排水科学与工程专业评估认证标准.8 高等学校给排水科学与工程专业评估认证程序与方法.16 高等学校给排水科学与工程专业评估认证现场考查专家组工作指南..
28 高等学校给排水科学与工程专业评估认证学校工作指南.51
3 住房城乡建设部高等教育给排水科学 与工程专业评估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开展高等学校给排水科学与工程专业评估认证工作, 设立住房城乡建设部高等教育给排水科学与工程专业评估委员会 (以 下简称评估委员会). 第二条 开展给排水科学与工程专业评估认证的目的是加强国家 和行业对高等学校给排水科学与工程专业教育的宏观指导和管理, 保 证和提高给排水科学与工程专业的教育质量, 使给排水科学与工程专 业毕业生符合国家规定的申请参加注册工程师考试的教育标准, 为与 其它国家和地区相互承认同类专业的学历创造条件. 第三条 评估委员会是住房城乡建设部授权的组织实施高等学校 给排水科学与工程专业教育评估认证工作的专家机构, 在全国工程教 育专业认证体系内开展本专业评估认证工作, 是工程教育专业认证按 专业领域设立的实施机构. 评估委员会接受住房城乡建设部、 教育部、 全国工程教育专业认证机构的业务指导, 与高等学校给排水科学与工 程学科专业指导委员会、相关专业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协同工作. 第四条 评估委员会的主要工作是客观、公正和科学地评价受评 学校给排水科学与工程专业的办学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 开展国际交 流与合作,促进给排水科学与工程专业教育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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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评估委员会委员由高等学校给排水科学与工程学科专业 指导委员会、 有关行业学会协会以及相关专业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 协商推荐,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聘任. 第六条 评估委员会一般由25-27名成员组成, 其中国家住房城乡 建设教育主管部门1名,高校给排水专业教育专家12-13名,工程技术 专家12-13名. 第七条 评估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2-3名,秘书长1 名.主任委员负责评估委员会的全面工作.评估委员会常设办事机构 为评估委员会秘书处,秘书长负责秘书处日常工作. 第八条 评估委员会每届任期四年,委员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 委员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按本章程第五条进行增补. 第九条 评估委员会可根据需要聘请给排水科学与工程专业教育 界、 工程界专家参加评估认证的考查、 监督、 指导、 咨询等专项工作, 也可邀请国外教育界或工程界专家观察评估认证活动. 第十条 评估委员会成员的遴选条件为:
(一)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公正客观, 治 学严谨,作风正派;
(二)熟悉本专业的科学、技术与工程的发展进步,熟悉工程人 才培养规律,了解行业和用人单位对工程技术人才知识、能力与素质 的需求;
(三)能坚持全程参与考查工作,并能担负起评估专家的职责,
5 认真负责,责任心强,年龄一般不超过65岁,鼓励优秀中青年专家积 极参与评估认证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