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hgtbkwd | 2016-09-11 |
(四) 具有较丰富一线教学、 教学管理或工程技术实践工作经历, 具有满足评估认证工作需要的专业背景和学术能力, 有较强的工作能 力、组织能力和沟通能力;
(五) 教育界学术专家来自本专业的不同专业方向, 一般应具有 高级职称和较丰富的教学或教学管理经历;
行业专家应为相关行业的 工程经验丰富的工程技术人员;
(六)自愿参加评估认证工作,热心工程教育改革与人才培养. 评估委员会确定专家候选人时, 应依据遴选条件, 同时考虑今后 开展评估认证工作的需要,保证本委员会专家结构合理. 第十一条 专家培训 评估委员会成员应参加委员会组织的专家业务培训,培训合格, 方可参加评估认证活动. 培训的目的是使专家了解并熟悉评估认证制 度、政策、标准、方法及要求.
(一) 理论培训. 学习研讨我国工程教育专业评估认证及给排水 专业评估认证的有关标准及文件、评估认证程序和评估认证方法;
组 织案例分析和模拟评估认证,加深对评估认证理论和方法的理解.
(二) 现场考查观摩. 经过理论培训的专家, 在秘书处的安排下, 作为见习专家参加现场考查的各项活动, 在考查专家组组长的领导下 承担一定的工作,通过现场考查观摩,掌握评估认证的具体方法.
(三) 持续培训. 评估认证标准或评估认证程序发生重大调整时, 评估委员会成员应参加再次培训;
连续四年未接受培训的专家,也应
6 主动参加再次培训. 第十二条 评估委员会经费主要来自住房城乡建设部的补助和社 会各界的赞助.评估认证经费的开支办法由评估委员会制定.
第三章 职能与权限 第十三条 评估委员会负责对申请给排水科学与工程专业评估认 证的高校进行咨询和指导, 对评估认证通过的院系在有效期内的状态 保持和持续改进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四条 评估委员会主要开展以下业务活动:组织开展高校给 排水科学与工程专业评估认证,开展与专业评估认证相关的研究、 咨询、指导和服务工作,研制、修订评估认证标准及相关文件,开展专 业评估认证国际交流与合作等. 第十五条 在评估认证过程中,评估委员会主要的工作内容包括: 审查申请资格、审阅自评报告、组织和派遣考查小组、审阅考查报告、 做出评估认证结论、公布评估认证结果. 第十六条 评估认证工作的程序包括三个阶段:
(一) 申请与审核. 评估委员会在规定时间内对提出的申请进行 审查,做出受理或拒绝受理的决定.
(二) 自评与审核. 申请评估认证的学校按照评估认证文件组织 自评并撰写和提交自评报告. 评估委员会对受理申请的高等学校所递 交的自评报告进行审阅,做出通过或不通过自评报告的决定.
(三)考查与鉴定.评估委员会制定评估工作计划和日程安排, 派遣考查小组实地考查申请评估认证的院校,对考查报告进行评议,
7 最后做出评估认证结论. 被评估的高等学校对评估委员会的评估认证结论持有不同意见 时,可以提出申诉;
评估委员会在接到申诉文件后,应将情况报住房 城乡建设部土建类专业评估认证仲裁委员会进行裁决,做出复议决 定.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十七条 评估委员会每年召开一次委员全体会议,其它会议根 据需要安排. 第十八条 评估委员会做出的任何决议必须在有三分之二以上的 委员出席的委员会会议上、 得到超过全体委员人数二分之一的赞成时 方为有效.评估委员会最终决策权归委员会全体会议. 第十九条 评估委员会应根据给排水科学与工程专业教育要求和 相关注册工程师资格标准制定有关评估认证标准、 评估认证程序与方 法、评估认证考查工作指南及有关评估认证工作的细则等文件,总结 专业评估认证工作,对评估认证文件提出修订意见. 第二十条 对本章程条款的修订须经评估委员会讨论通过,并报 住房城乡建设部批准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