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雨林姑娘 | 2016-09-19 |
第七章 对违反组织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六十三条 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 组织作出的重大决定,或者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 大问题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 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六十四条 下级党组织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上级党组织决 定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六十五条 拒不执行党组织的分配、调动、交流等决定的, 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在特殊时期或者紧急状况下,拒不执行党组织决定的,给予留 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六十六条 不按照有关规定或者工作要求,向组织请示报告 重大问题、重要事项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情节严重的, 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不按要求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个人去向,情节较重的,给予警 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第六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 重警告处分:
(一)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不报告、不如实报告的;
(二)在组织进行谈话、函询时,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的;
(三)不如实填报个人档案资料的. 篡改、伪造个人档案资料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情节严重的, 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2 隐瞒入党前严重错误的,一般应当予以除名;
对入党后表现尚 好的,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六十八条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自发成立 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 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六十九条 诬告陷害他人意在使他人受纪律追究的,给予警 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 看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七十条 侵犯党员的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情节较重 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 处分. 以强迫、威胁、欺骗、拉拢等手段,妨害党员自主行使表决权、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 处分. 第七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
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情节严重的, 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对批评、检举、控告进行阻挠、压制,或者将批评、检举、控告材料私自扣压、销毁,或者故意将其泄露给他人的;
(二) 对党员的申辩、 辩护、 作证等进行压制, 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压制党员申诉,造成不良后果的,或者不按照有关规定 处理党员申诉的;
(四)有其他侵犯党员权利行为,造成不良后果的. 对批评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人员打击报复的,依 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3 党组织有上述行为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依照第一 款规定处理. 第七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
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情节严重的, 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党内选举中搞拉票、 助选等非组织活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