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牛牛小龙人 | 2016-12-16 |
及(b) 中航兴业独立董事局委员会的独立财务顾问认为,出售港龙航空股份及上 文(a)段所述的私有化行动的条款,从财政角度来看乃公平合理.
7 在收到 On Ling Investments Limited 的有条件承诺后,中航兴业董事曾要求国 航透过一种安排计划将中航兴业私有化,按要约价每股中航兴业股份港币 2.80 元计算.国航现正考虑中航兴业董事的要求,并为进行私有化要约争取中国监 管当局的有关批准和筹集资金.国航现时也在制定有关私有化的建议,倘若一 旦建议最终敲定,将尽快发表公告.由於建议的若干条款受种种不在国航控制 围内的外在因素所影响,国航并不能够於本公告日预计会在何时发表有关私 有化要约的公告. 那麽,国航会否提出将中航兴业私有化的要约,尚未能够确定.因此,中航兴 业的股东及潜在投资者不应假定将有私有化要约提出,反倒应在买卖中航兴业 股份时审慎行事. 证监会执董认为,国航如按中航兴业董事的要求提出私有化要约,国航须以现 金作为要约代价,按每股中航兴业股份港币 2.80 元计算. 复牌 按照国航、国泰航空、中航兴业、中信泰富及太古公司各自的要求,彼等的股 份由二零零六年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