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f19970615123fa | 2017-04-03 |
4 名非关联董事参与表决,上述议案表决结果均 为:同意
4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上述议案不需提交公司股东大 会审议. 2.因涉及关联交易, 公司在董事会召开前将相关资料提交独立董 事审核, 取得了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并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董事 会审议. 独立董事就《金融服务框架协议》涉及的关联交易事项发表独立 意见如下:(1)财务公司作为一家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北 京监管局批准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其在经营范围内为中铁工及其附属 公司提供金融服务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本项关联交易涉 及的《金融服务框架协议》的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本项关联交易有利于加强公司的资金管理、提高风险管控能 力,降低资金运营成本,提高资金运用效益,拓宽融资渠道,符合公 司经营发展需要;
是按照正常商务条款或比正常商务条款为佳的条款 进行,协议、交易及其交易上限公平合理,符合公司及其股东的整体 利益,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3) 财务公司与中铁工签订《金融服务框架协议》涉及的关联交易事项已 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关联董事对关联交易议 案回避了表决,会议审议、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上市监管规定 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独立董事就《综合服务协议》和《房屋租赁协议》涉及的关联交 易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1)公司拟与控股股东中铁工续签的综 合服务协议和房屋租赁协议两项关联交易协议, 既是满足公司及所属 公司对职工培训、医疗服务、房屋租赁等方面的需要,也符合证券监 管机构的监管要求;
(2)协议确定的定价原则较为公平合理并且不 侵害公司及非关联股东的利益;
(3)在董事会对上述关联交易事项 进行表决时,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司 章程》和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同意公司进行该项 关联交易. 独立董事就中铁置业向中铁工党校销售中铁商务广场剩余物业 涉及的关联交易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1)本次出售中铁商务广 场剩余物物业事项属关联(连)交易.本次关联(连)交易经公司第 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审议、表 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 《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的规定;
(2) 本次交易是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所需,交易定价原则公平、合理,遵守 了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有利于公司业务的发展,对公司持续经 营能力及当期财务状况无不良影响,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合法 权益的情形,符合公司长远发展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3.公司董事会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对该等关联交易进行了审 核,认为该等关联交易定价公允、决策程序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 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上述关联交易. 4.根据《公司章程》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的有关规定,上述关联交 易金额合并计算,该等关联交易未达到了股东大会的审议标准,因此 无需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前次日常关联交易的预计和执行情况 1.《金融服务框架协议》 (1)存款服务:协议规定中铁工在财务公司存款每日最高存款 余额(含应计利息)不超过人民币